武政规〔2023〕1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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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政规〔2023〕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59号)精神,为减少全市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统一由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用航空、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及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市、区气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用航空、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中介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企事业单位从事防雷检测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三、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市、区城乡建设、气象、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能源、铁路、民航、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防雷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对相应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按照国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及其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三)市、区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根据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确定公益性检测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配合气象、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所属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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