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0〕9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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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20〕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支持武汉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和“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稳住经济基本盘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助力武汉疫后重振、灾后重建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实项目遴选储备

(一)严格项目筛选,优化债券资金投向。坚持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家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具体项目安排上,优先落实到重大项目,避免项目零散小。严禁将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不安排土地储备、房地产相关项目和产业项目。

(二)突出重点项目,精准对接“十大工程”。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在国家确定的政府专项债券投向范围内,按照《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鄂政发〔2020〕19号)要求,对本地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将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与“十大工程”项目清单对接,积极谋划推进符合政府专项债券使用条件的项目建设。

(三)规范开展配套融资,确保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安全。各区财政部门对组合使用政府专项债券和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市场化融资项目,必须要求项目单位制订综合融资平衡计划,合理确定市场化融资期限,确保项目收益能够覆盖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本息,并将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政府专项债券本息。在报送政府专项债券申报材料的同时,一并报送完整的市场化融资方案和综合平衡计划,确保政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

二、有序推进债券发行

(一)压实工作责任,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对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负面清单,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遴选储备的项目进行审核,督促项目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相关发行材料。市财政局要及时组织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协同发力打通堵点,做好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服务。

(二)加强项目策划,优化项目发行条件。为确保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符合国家投向、申报要求、行业标准和工作实际,对有收益的项目,要在统筹项目收益、做实收入来源,确保收益能覆盖本息的前提下,按照“项目融资与收益自求平衡”的要求编制“一案两书”等发债资料。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策划和风险管理,根据项目发行前置条件要素、收益结构及逻辑性等情况,对项目进行筛选和排序后上报。

(三)科学设置债券期限,降低期限错配风险。各区人民政府要在政府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原则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债券期限,降低期限错配风险。对收益可能一次性提前实现的项目,可选择发行提前偿还债券;对收益分期实现的项目,可选择发行分期偿还债券。

(四)规范调整债券项目,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对预计年内无法使用的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须在新增债券综合平台待发行库中选择项目进行调整。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调整用于未进入待发行库中的项目的,将严格追责问责。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项目,暂停该项目继续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同时,对使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该单位其他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优先将资金调整用于立即可使用的项目。

三、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一)加强信用管理,严控债券兑付风险。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统一要求,各区、各债券使用单位在债券本息到期15个工作日前,应当将本息费用资金足额缴入规定账户,切实维护政府专项债券信用。对未按时缴交政府专项债券本息费用的区以及市直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罚息。

(二)严格资金用途,规范资金垫付手续。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企业补贴等。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对应到具体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要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用于归垫项目建设中先行调度使用库款的,要履行相关资金归垫手续。

(三)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成功后,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债券资金拨付到各区、各项目主管部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全程跟踪服务,全力保障实施,确保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早建成、早见效。各区人民政府要压紧压实项目单位责任,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各项目单位要加大项目实施力度,分类制订用款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当年发行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当年使用完毕。

四、明确政府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工作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政府专项债券申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债券项目策划,对项目入库资料、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申报资料进行行业审核,及时拨付下达债券资金,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依法依规、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规范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按时偿付债券本息。

(二)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实施主体职责。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债券项目,按要求报送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依法依规归集项目收入,及时调度偿债资金,制订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专项债券按时还本付息。

(三)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监管职责。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定,组织做好债券项目遴选、入库审核、发行审核、额度申报、发行安排、资金拨付、本息收缴、债券资金监管等工作。

(四)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债券项目立项审批、跟踪服务等工作,提出符合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的重大项目需求清单。

五、落实激励约束机制

(一)根据项目储备质量,核定债务限额。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项目储备情况,及时将债务限额对应到项目,提出全年转贷需求。对部分无法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债务限额,市财政局要按照规定收回,收回部分在严格控制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重新核定给项目储备充分的区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定债券转贷额度。市财政局对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实施进度较快的区,转贷债券资金时在限额内予以倾斜;对债券资金使用较慢的区,相应减少其转贷额度;对前期条件不具备、资金无法使用的项目不予安排转贷资金。

(三)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收回调整使用。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和使用状况。市财政局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进度走、进度跟着质量走”的要求,对无法调整使用或者调整后仍无法使用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及时予以收回,并按程序调整使用。

(四)强化督查督导,严肃通报问责。将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督查范围,严格实行月度通报、季度督查、年度结账,对债券资金长期滞留沉淀、使用进度始终垫底、安排使用不合规的区、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依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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