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0〕11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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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20〕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精神,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标准地”出让,是指在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基础上,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附带指标一同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签订《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详见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即可开工,竣工后再验收复核的一种土地出让方式。

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增工业用地试行“标准地”出让改革。2020年底之前,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按照“ 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20%,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5%。2021年,全市范围内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制订土地供应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结合辖区经济发展需求及招商引资有关情况,统筹考虑、综合研判,科学确定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的工业项目用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各区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统一组织完成辖区内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其他工业集中区的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包括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对入驻开发区符合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区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标准地”工业项目,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可应用于单个投资项目。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者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加大项目外围城市道路、水、电、气等设施配套建设,保障项目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明确控制指标。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引进,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3+X”模式确定“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其中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新增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上述根据各园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3+X”控制性指标确定后,作为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在出让文件中一同发布,一次性告知竞买者,项目建设全过程按照既定标准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明确出让程序。确定“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组织开展土地出让。非标准工业地出让的,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挂牌进度。(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土地交易中心)

(六)签订合同和承诺书。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标准地”的,区人民政府与土地竞得人应当签订《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当明确“3+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区人民政府与土地竞得人在签订《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时一并签订《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标准地”地块成交后,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注明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竣工验收。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期限;不合格的,由未达标指标的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未如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验收不予通过。达产复核。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征信管理和督促检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各相关单位应当启动监管机制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照各自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共享监管信息,依法查处。探索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征信管理,通过“信用武汉”平台,实现各部门和单位信用信息全面整合、信息共享和有效运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切实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落实。(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标准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标准地”出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地”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按目标按进度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负责签订《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域统一评价工作,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标准地”土地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不动产权登记,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项目达产复核,参与竣工验收;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工业“标准地”出让的政策宣传并落实到招商协议,牵头对招商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参与达产复核;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产业环境影响评价,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环保措施,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财政、税收部门负责对亩均税收执行情况进行联合验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强化改革协同。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标准地”出让工作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出让要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区域统一评价、审批制度优化、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先建后验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促进实现拿地即开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

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乙方(土地受让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经双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地块基本情况和控制性指标要求

(一)宗地编号:

(二)宗地位置:

(三)宗地用途:

(四)项目出让面积(平方米):

(五)项目建筑容积率:

(六)项目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亩均税收元/亩。

(七)土地出让价款万元,约定缴款期限前。?

(八)乙方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后2个月内由甲方负责交付土地,双方确认完成交地且无异议后签订《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即为土地交付之日。?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标准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合同控制性指标要求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四)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登记。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五)其他…… 。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需及时整改。?

(三)在项目达产复核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其他…… 。

四、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按所属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规定执行。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二)乙方未达到控制性指标,或其他原因导致企业投资“标准地”出让项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三)甲方或乙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金大写元(¥元)。

六、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因仲裁或起诉引起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评估拍卖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八、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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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示范文本)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三、严格遵守《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四、本承诺未尽事宜,以《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为准。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人(签名):? ? ? ? ? ? ?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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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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