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0〕11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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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0〕115号
《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6日印发2020年12月23日修订)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升我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属地为主;依法应对、快速反应;分级响应、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预案。
1. 组织体系和职责
1.1 指挥机构
市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是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当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时,市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作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上级开展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制订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受灾地区实施应急救援;协调驻军、武警、公安、消防救援支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救灾;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财产的避险转移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委的工作要求。
市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市指挥部)组成如下:
主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副指挥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防办、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汉警备区战略建设处、武汉供电公司、武汉地铁集团、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等。
1.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办公室实行双主任负责制,分别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传达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市、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值守;汇总上报灾(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3 成员单位及职责
以市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市指挥部)正式发文为准。
1.4 技术支撑队伍与职责
专业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技术支撑服务,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处置方案和措施建议。
应急专家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建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应急响应时遴选应急专家组;市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具有水工环地质、气象、安全等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受市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分析查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预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等。
2. 灾(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险)情按照单个地质灾害点或一次降雨过程局部区域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2.1 一般地质灾害灾(险)情(Ⅳ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
2.2 较大地质灾害灾(险)情(Ⅲ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短时间中断,或者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
2.3 重大地质灾害灾(险)情(Ⅱ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较长时间中断,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
2.4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险)情(Ⅰ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长时间中断,或者特别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预防和监测预警
3.1 预防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每年落实以下几项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制订并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做好地质灾害日常巡排查工作;执行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等。
3.2 监测预警
3.2.1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水务、气象、应急等部门加强对水情、雨情、灾情的动态监测,推进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联合监测,组织、指导建立地质环境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专群结合,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基础上,积极推进“四位一体”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专业队伍技术优势,委托专业队伍对隐患点和隐患片实施专业监测;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组织力量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全覆盖巡排查。
3.2.2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气象局、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可能发生的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预警级别、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按照《地质灾害区域气象风险预警标准(试行)》〔T/CAGHP039-2018〕,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具体见表1。
表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一览表
预警等级风险等级概率色标发布要求措施建议Ⅰ(警告级)风险很大P>60%红色发布严密防范Ⅱ(警戒级)风险大40%<P≤60%橙色发布加强防范Ⅲ(警示级)风险较大20%<P≤40%黄色发布注意防范Ⅳ(注意级)风险较小P≤20%蓝色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本级预警工作要求,确定是否发布监测分析
注意防范
蓝色预警一般不向公众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公众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3.2.3 地质灾害隐患点专业监测预警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段)安装专业监测仪器设备。专业队伍应当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在接收到监测仪器发出的预警提示后,根据预警模型,及时制作预警信息并报送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由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依程序、按权限适时发布灾(险)情预警。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市、区级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报告制度做好地质灾害速报、续报、专报、日报和月报等信息报送工作,其中速报可采取电话、传真、微信、短信、信息平台等方式报告,必要时采用传真方式报告。
信息报送的一般程序: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核查情况,速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即组织地质灾害核实,根据信息报送工作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是否上报及报送形式,须上报时应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即组织地质灾害核实,根据信息报送工作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是否上报及报送形式,须上报时应当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指挥部。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灾(险)情须速报:(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灾(险)情;(2)一般地质灾害中有人员伤亡的;(3)一般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公路、民航、航道和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中断的;(4)一般地质灾害造成国道、省道中断且1天内无法恢复的;(5)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当地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及其他重大集体活动期间发生的;(6)传统节日期间受地质灾害威胁,须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上的;(7)省、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批示上报的;(8)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或多家非主流媒体关注的,或2小时内新兴媒体发布大量转载的;(9)专业监测地质灾害点再次活动的;(10)其他因历史遗留原因可能导致上访事件发生的。
速报灾(险)情信息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类型、规模、目前伤亡和失踪失联人数及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于速报灾(险)情信息,区指挥部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市指挥部,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市指挥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灾情或险情信息。
4.2 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对灾害现场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控制现场,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先期处置措施包括搜救受灾人员、人员转移、开展现场医疗救治、现场警戒、应急工程排险等。
4.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灾(险)情动态调查评估结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的区级指挥部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协调辖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市指挥部;派出由区级指挥部领导或成员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搜救受灾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根据灾区需要,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出现人员伤亡时,市指挥部可派人赴现场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
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事发地的区级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有关情况。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或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专家组会商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行动建议,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并主持会商;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区级指挥部组织先期处置,市指挥部立即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级行政区的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请支援。
4.3.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市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配合灾区人民政府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上级部门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经专家组或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评估确认地质灾害灾(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原批准启动机构指挥长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4.5 后期处置
4.5.1 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订并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4.5.2 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及市应急委。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恢复重建建议、今后工作建议等。
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统一、及时、准确、客观。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刊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对社会上流传的不实信息,要及时澄清,对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的,要坚决打击。
市委宣传部要及时掌握信息,组织、协调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加强网上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与处置;加强与市、区级指挥部的沟通协商,对新闻涉及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或建议;严格按照《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武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权限发布信息,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
全市各类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一般(Ⅳ级)、较大(Ⅲ级)地质灾害事件的新闻报道,分别由区级指挥部、市指挥部按照以上原则进行。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地质灾害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当同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保持口径一致。
6. 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应急医疗救治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用于抢险救灾、应急调查监测、交通运输、联络通信等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应急专家库,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技术队伍建设,加强与相关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
7. 监督检查与奖惩
7.1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各区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自然资源和管理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防治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应当给予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5月22日印发的《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武政办〔2017〕53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为适应地质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机构调整等,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指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