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1〕8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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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政办〔202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7日




武汉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避免和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2020〕2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办〔2012〕16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风、暴雨、暴雪、冰(霜)冻、雷电、冰雹等灾害性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本规则。其他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类处置、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第二章??事前监测预警与预警响应措施

第五条??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第六条??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监测网络系统和信息传输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趋势预测,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灾害性天气发生后,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滚动发布天气实况。

第七条??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一般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等级。灾害性天气预警具体等级根据不同种类灾害性天气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

预警信号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御指南和发布机关等。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高音喇叭、显示屏、广播等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

学校、医院、商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集市、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广播电视、网络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媒介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和传播方式。

第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等级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加强值班备勤,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巡查排险工作等。安全风险提示应当逐级传达到居民和一线作业人员,并逐级反馈落实情况。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防灾巡查排险和值班备勤。大风、雷电等黄色预警期间,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停止塔吊、脚手架、玻璃幕墙清洗等高空户外危险作业,将危险地带和简易工棚滞留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督促加强户外广告牌等安全检查,避免出现高空坠物伤人等事件。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悬索桥和斜拉桥采取限速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督促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停产、停工、停业、停课、停运,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上班人员的安全,提醒社会公众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督促各单位在必要时全面停产、停工、停业、停课、停运,提醒社会公众尽量减少外出,储备必要的生活用品。

相关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中应急处置

第十条??灾害性天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时,受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并及时营救受害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置的同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遇突发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可以先行采取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含停止运行、疏散乘客等),再按照规定报告。

第十一条??灾害、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现场秩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秩序维护、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交通管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给予指导支持,或者直接组织处置。一般或者较大灾害、事故,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处置。重大及以上灾害、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处置。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持。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洪灾,由水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处置;渍涝,由水务部门牵头处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处置;地质灾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处置;重污染天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处置;对受灾群众的救灾救助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处置;供电突发事件,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处置;建筑施工事故,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处置;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处置;交通运输事故,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处置;火灾事故,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牵头处置;长江干线交通运输事故,由海事部门牵头处置。

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事故,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确定牵头部门,或者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多种灾害、事故需要同时处置时,由各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或者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处置。

第十五条??当发生全域性灾害性天气或者灾害性天气造成重大灾害、事故时,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

第十六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积极参与并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七条??水务、城管执法、园林和林业、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排渍排涝、道路清障、倒伏树木清理、公共交通运输保障、道路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企业做好管道线路的安全巡查,保障城市水电气供应和通信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调地铁、公交、机场、铁路、港口、航运等企业合理调配运力,保障市民和旅客安全有序出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病人员现场救援和后期救治、公共卫生防疫等工作;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灾害、事故处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牵头处置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四章??事后恢复

第十九条??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早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灾报灾、群众安置、心理抚慰等工作,维护受灾区和群众安置点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平稳有序。

第二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受灾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第五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发展,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和通信设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乡镇)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社区(村)应急服务站建设,落实人员、物资和经费,提升基层综合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预警信号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灾害性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第二十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科学编制、完善灾害性天气应对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队伍、装备和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灾害事故应急能力。

第二十七条??对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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