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1〕9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城市综合管理路长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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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城市综合管理路长制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2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意见》(武政〔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城市能级和城市品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行城市综合管理路长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区、街、格、路”为框架,坚持以区为主、街道为基础、社区(村)为单元、路为重点,在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域划分责任区,责任区设立路长,实行包保责任制,定路定岗定责定人,建立健全“1+2+N”(即:路长+楼长〈店长〉+共治力量)路长制工作机制。到2021年底,全市路长制管理覆盖率达到30%,初步建立与街道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路长制互动共治管理模式,基本形成问题发现、快速处置、协调联动、考核奖惩、公众参与等工作机制;到2022年底,路长制管理基本实现全覆盖,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不断完善,城市精细化管理与服务效能大幅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路长:原则上以社区(村)为责任单元划分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设路长1名,原则上由辖区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执法人员担任,负责责任区内城市综合管理问题的巡查发现、协调处置、复核上报和执法等工作,并协调督促楼长、店长以及共治力量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

楼长、店长:每个社区(村)设楼长1名,由社区(村)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协助路长发现上报、调度处置、协调解决相关城市综合管理问题;门店(含单位)较多的路段设店长1名,由“门前三包督导员”担任,负责组织、督促临街门店(含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履行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责任。

共治力量:区直相关部门、责任区内的社会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按照“民呼我应”工作要求,协助配合街道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处置街道反馈的问题;街道聘用的协管员、网格员、保洁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协助路长对责任区进行巡查管理,发现、处置、上报各类城市综合管理问题,及时落实路长分派的各项任务;社区群干、下沉党员、物业人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应当积极上报城市综合管理中的相关问题,积极参与宣传、劝导等工作。

(二)制定工作规范。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路长制工作规范,明确责任清单、工作流程和管理标准,指导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和街道建立完善巡查发现、处理上报、协调处置、跟踪复核等路长制工作体制机制,实现规范管理。

(三)强化联勤联动。强化区街协同、多方联动、同向发力,充分发挥路长制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的行动优势,路长可横向联系街道各业务口,纵向联系区直相关部门、社会责任单位,及时发现、处置、上报本责任区城市综合管理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处理路长上报的问题,无法立即解决的,相关区和街道要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予以研究解决。

(四)提升智治能力。整合智慧城管资源,搭建路长制信息化工作平台,实现信息采集、日常管理、执法处置、复核反馈等全流程信息化闭环管理,确保路长制工作留痕迹、可评价、可分析、可考核。完善责任区内相关单位、门店、社区(村)、小区等服务对象的信息采集,做到服务对象底数清楚,管理责任明确。加强与联动部门平台数据联通,实施数据共享,实现高效能城市治理。

(五)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总结经验做法,建立激励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十佳路长”评选活动,以增强路长责任心、荣誉感。严格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作风纪律,打造公正文明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队伍。

(六)引导公众参与。在责任区设置路长公示牌,公示责任路段、路长基本信息以及城市管理公众号二维码,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度;推动创文、创卫常态化,动员广大市民运用“随手拍”参与城市管理和城市能级和品质“双提升”,营造互动共治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路长制工作。街道办事处作为路长制工作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检查监督本区域路长制工作。

(二)配齐配强路长。各区应当落实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执法人员编制,加快人员招录,确保人员到位。各街道负责根据执法力量、人口、面积、管理难易程度等情况,合理划分责任区,配齐配强路长,选好楼长、店长和共治力量,切实落实路长制工作。各社区(村)要将辖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指定专人负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路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将路长制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按照“市考区、区考街”原则,依托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评价系统,从建章立制、覆盖率、作为率等维度,每月对各区路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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