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1〕13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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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1〕130号
市房管局拟订的《武汉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4日
武汉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市房管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健全本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快速有效处置本市发生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避免和减少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平安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政府令〔2014〕367号)《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的通知》(武政〔2020〕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主体结构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自然灾害及其他事故导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照本预案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协同开展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提高防范意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一调度本区应急力量与资源,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对全市各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
(4)协同应对,科学处置。充分整合各区、各部门现有的应急资源,实现市区之间、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支撑单位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1.5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的人数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我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已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极有可能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危及人数在500人以上。
(2)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已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极有可能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危及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已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极有可能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危及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4)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已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极有可能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危及人数100人以下。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房管局局长
执行指挥长:市房管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其他列为市应急委成员的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房管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房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紧急救援;研究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市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制订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市应急委的工作要求等。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并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市指挥部决定;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织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落实救援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单位上报的房屋安全相关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应急委报告;本市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培训、演练、修订工作;完成市应急委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房屋安全工作的领导,制订和落实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筹做好本区房屋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经费、装备储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做好房屋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房屋安全排查,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市指挥部处理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和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市房管局: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牵头承担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保障工作;加强房屋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市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
(3)市城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规定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工作;参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违规装饰装修等引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调查评估工作。
(4)市城管执法委:负责指导各区查处房屋使用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配合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及时处置因违法建设发生的安全事故。
(5)市水务局:负责督办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督促各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引发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调查评估工作。
(6)市交通局:负责依法查处市管公路、国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房屋违法建设,督办各区交通局依法查处国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房屋违法建设(即公路建成后的新增房屋违法建设);参与房屋违法建设(公路建成后的新增房屋违法建设)引发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调查评估工作。
(7)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房屋或者房屋周边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工作;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以及周边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调查评估工作。
(9)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实施卫生防疫措施。
(10)市财政局:负责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资金安排。
(11)市民政局:负责对突发事故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员提供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善后服务工作。
(12)市水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市天然气公司等单位负责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水、电、气的控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2.4市现场指挥部职责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房屋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2.5专家组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职责范围相关行业、领域应急专家队伍,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组织协调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及监测
3.1.1建立房屋安全监控网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落实辖区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制度,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1.2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
区房屋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辖区房屋安全隐患日常检查,重点加强在册危房的日常巡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3.1.3加强公共建筑定期检查
教育、卫健、文旅、体育、交通、市场、商务、民宗、民政等部门定期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的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及时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
3.1.4加强建设施工、装饰装修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建、城管、水务、交通和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建设施工、装饰装修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落实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要求,组织领导本辖区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3.1.5加强灾害预警期防范
各级房屋主管部门执行值班制度。在汛期及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灾害天气或者地质灾害预警期间,市房屋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做好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和重点隐患的排查和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危险房屋中的居民避险转移,必要时拆除危险房屋。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或者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获悉事件信息的区人民政府、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房屋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房屋主管部门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获悉信息后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房屋所在地点、信息来源、房屋基本情况、危害程度、事件发展情况、事件处置进展、责任主体等。
3.2.2先期处置
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控制现场,防止险情或者灾害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先期处置措施包括搜救受灾人员、人员转移、现场警戒、应急工程排险等。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初判事件等级和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快速启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3.2.3应急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发展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市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事件动态调查评估结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过度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一般、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级最高级应急响应后仍难以控制事态时,区指挥部可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市Ⅳ级应急响应请求,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加强对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对于区指挥部急需的房屋安全应急力量和资源,市指挥部积极协调予以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
房屋尚未垮塌、坍塌,初判为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级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组织成立专家组给予现场指导,并报请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房屋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调查评估等工作组现场给予全面工作指导。
(3)Ⅱ级应急响应
房屋已发生垮塌、坍塌,初判为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级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加大对房屋抢险、人员搜救、起重运输、医疗卫生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的统筹力度,加强相应现场工作指导。
(4)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启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指挥部请求市应急委协调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保障以及协调高级专家给予现场指导。
3.2.4扩大响应
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次生或者衍生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参与或者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市指挥部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请求省人民政府协调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省外应急力量与资源给予支援。
3.2.5处置措施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房屋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在充分考虑房屋安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迅速确定受威胁范围人员二次疏散、房屋监测、房屋临时加固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指挥方案实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
(2)人员二次疏散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人员二次疏散,确保应疏尽疏。公安、卫健、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加强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畅通道路,严禁无关车辆进入。合理设置出入口,严禁应急救援人员之外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
市、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健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5)其他措施
现场指挥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需要,及时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2.6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国家、省政府的要求进行。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2.7响应终止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专家组或者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评估确认房屋安全的险情和威胁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消除,由原批准启动机构指挥长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3.3后期工作
3.3.1善后处理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情况,制订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3.3.2调查评估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应急保障
4.1应急经费、队伍、物资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将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救援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必须的应急装备,用于抢险救灾、伤员救治、交通运输、通讯联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专业技术支持队伍、应急救援队伍,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2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区房管部门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和应急相关政策、知识的宣传。各区房管部门定期组织本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开展以房屋使用安全和房屋安全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组织1次预案演练。各区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至少组织1次区级预案演练,及时总结经验。
5.监督检查与奖励
5.1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各区人民政府将房屋日常安全巡查、治理、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5.2奖励与责任
对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6.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192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为适应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机构调整等,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或者修订区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指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