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1〕10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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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政办〔2021〕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7日




武汉市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9号)精神,创新政策供给,激发消费意愿,培育消费热点,促进消费升级,打造乐购、乐游、乐享“英雄城”,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积极组织投放消费券。在“中秋”“国庆”“双十一”“双十二”期间,面向在汉消费者,通过支付宝、微信、美团、云闪付四大平台,投放3.3亿元湖北消费券(普通券),支持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消费;面向省外消费者,通过京东、美团优选两大平台,投放678万元湖北消费券(特惠券),支持“荆楚优品”“荆楚好粮油”品牌消费;面向市民游客,通过武汉文惠通平台,投放旅游惠民券100万张;面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投放5000万元武汉专用消费券,支持生活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精心组织消费促进活动。以“安心武汉购 欢乐过金秋”为主题,围绕网红、武夜、国潮、汽车家电、双节钜惠和云上乐购六大板块,推出“网红打卡地”评选、“武夜生活节”、时尚国潮婚礼秀、“焕新出发,一路向前”乘用车以旧换新、线上云逛街等系列促销活动,持续点燃居民参与热情,营造浓郁消费氛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促进文旅休闲消费。以“金秋英雄城乐游季”为主题,中秋、国庆假期围绕“乐游英雄城·武汉有礼、武汉有戏、武汉有乐、武汉有趣、武汉有韵”等举办150多项活动。全力办好第十七届中国戏剧节、中国(武汉)文化旅游博览会、第四届武汉乡村旅游节和湖北·武汉青少年体育博览会、武汉速度赛马公开赛等文旅节庆和体育赛事活动。持续举办文旅惠民活动,进一步丰富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打造“璀璨夺目之长江夜游”等十条夜游精品线路,鼓励扶持红色旅游、工业旅游和旅游演艺、旅游商品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市民游客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旅游行业加快复苏。对年度组织外省游客实现增长,且游客接待量达到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根据夜宿1天以上游客数量进行排名,对排名前30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0-50万元奖励。对年夜游天数超过100天,购票入园观众人数超过20万人次,且开展文艺演出、焰火表演、光影秀等夜游项目的景区,给予30万元运营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每增长1亿元,按照0.0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2021年9-12月期间因开展主题促销活动和防疫支出的增加费用,按照3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餐饮、住宿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按照0.0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商业综合体和街区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首店,每引进1家国际顶级品牌首店(旗舰店)、国际一线品牌首店(旗舰店),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快振兴。中秋、国庆期间,举办“武汉老字号嘉年华”线上宣传,开展“我与武汉老字号的故事”、寻找武汉老字号超级大锦鲤、与全国老字号互动等系列宣传活动,促进武汉老字号提升知名度,扩大影响力。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推动老字号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支持老字号跨界创新,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新型消费加快发展。支持限额以上传统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销售,首次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其当年发生的平台入驻和宣传费用,按照3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荆楚优品”品牌企业入驻电商平台,按照企业入驻电商平台所产生入驻费用3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小微企业进限纳统。对2021年新增纳入统计、正常启报的入库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中由市、区共同负责的支持内容,所涉资金由市、区按照50%的比例分别承担。对同一市场主体,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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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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