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2〕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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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1日

武汉市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4号)要求,为稳步推进我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武发〔2021〕23号),坚持“统筹推进、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明晰权责清单、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标准,建立全面覆盖、监督有力、保障得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总结推广一批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典型经验。

二、试点单位

经综合考虑区域分布、执法状况、工作基础等因素,确定江汉区、汉阳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新洲区作为我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区。未列入试点的区,参照本方案,并结合辖区实际,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三、试点任务

(一)明确协调监督工作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三定”要求,认真研究确定、细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列出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明确履职方式和工作责任。

(二)规范协调监督工作内容

1.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监督。主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行政执法决定执行、行政复议诉讼应对情况等。

2.行政执法主体监督。主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是否为合法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3.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监督。主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两法衔接”等相关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4.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监督。推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和行政审批、监管、处罚等执法行为之间相互衔接机制,以及街道(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与赋权行政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协作机制等。

5.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主要监督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发布、备案、实施、评估等全过程监管情况。

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执法行为质效。

(三)创新协调监督工作方式

1.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通过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行政执法统计分析、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移送等制度,采取工作督查、情况通报等方式方法,实现对行政执法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2.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编制行政执法指引,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总结执法经验,指导行政执法工作。

3.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通过组织年度执法检查、部门与区之间交叉评查、聘请第三方开展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行政执法日常检查工作。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群众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组织专项督查、个案督办,对严重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建设,侵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依法处理。

4.探索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新机制。探索建立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及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协调监督机制。按照省、市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办法的规定,探索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依纪依法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机制。

5.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用。提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在法治建设考核中的权重,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在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中的运用,并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大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

1.研究完善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设置、科学测算人员编制数量。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进行科学测算,配齐配强人员力量,确保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做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

2.加强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各级执法协调监督干部培训、培养机制,提高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重点结合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的工作需求,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的监督和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建立或者明确执法协调监督机构、人员,完善执法办案工作制度、流程,并加强相关专业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提供专业力量。

(五)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1.推进武汉市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与“互联网+监管”等各类综合行政管理或者执法平台的融合发展。推动各平台之间数据标准统一,实现数据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2.实现云平台实体化运作、日常化运行。建设云平台中心监控室,完善云平台系统功能,大力推广云平台手机端APP运用,充分发挥云平台在日常执法、绩效考核、风险预警、大数据分析、辅助决策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和系统性监督。

3.建立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当前存在的多头公布、重复公布、版本不一、更新滞后等问题,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4.建设全市统一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提高执法智能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执法协调监督保障

1.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基本保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基本保障标准与工作规范,统一街道综合执法的文书、程序、标志、标识、服装等。

2.研究确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例编制、人员培训、规范性文件管理、执法管理与监督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项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3.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落实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信息系统、装备等保障措施。

四、工作步骤

试点时间为2022年3月-2022年10月,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开展:

(一)筹划准备阶段(2022年3月)。由市、试点区分别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区相关工作方案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市司法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4-8月)。由市司法局和各试点区按照试点方案组织实施,市、试点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7月,市、试点区司法局组织自查。8月,市、试点区司法局接受省司法厅的检查验收。

(三)整改提高阶段(2022年9月)。按照抽查和验收情况进行整改。

(四)评估总结阶段(2022年10月)。根据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整理相关工作台帐,形成工作成果报告报省司法厅和司法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建立由市司法局牵头,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和试点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司法局办公,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试点工作推进。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工作专班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二)认真周密部署。将试点工作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在把握试点工作的原则和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各试点区和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因地制宜,探索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三)强化保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落实好经费、人员等相关保障措施。对完成试点工作的单位和在试点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在2022年度的法治建设考核、评先评优中予以加分或者优先推荐;对任务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试点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四)做好评估总结。工作专班要积极争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指导与支持,加强与省内外其他试点城市和地区单位的学习交流,组织全市试点单位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试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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