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2〕9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生态省建设暨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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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生态省建设暨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22〕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推进生态省建设暨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1日

武汉市推进生态省建设暨创建国家生态

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鄂环委〔2022〕2号,以下简称《省考核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的通知》(武政规〔2021〕12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市直相关部门实施生态省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的考核及调度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严格标准、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强化过程,奖罚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推进、改善质量、党政同责。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具体考核细则,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及调度工作,加强督查督办。年度考核及调度内容可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每年1月底之前,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完成上一年度指标落实情况报送工作;3月底之前,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和调度工作。考核结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进行通报。

第五条?考核工作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指标采集、自查自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专家评审和公众满意率调查等。考核工作注重工作开展成效和实绩,重点考核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考核指标的数据采集主要以平时数据为基础,力求客观、科学、合理。

第六条?对各区人民政府实行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情况,保障机制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建设指标情况,加分项情况,扣分项情况,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的其他考核事项。

考核按照自查自评--核查评分--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1.自查自评。根据《省考核办法》以及《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形成生态省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连同自评得分表等材料,按照要求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核查评分。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各区年度工作报告(含自评得分表等材料)提交市直相关部门,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生态省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评分,可结合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核查。

3.综合评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区的核查评分情况,形成各区综合评定结果建议,报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照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名单。综合得分为8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合格;综合得分为8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对市直相关部门调度工作主要内容为:组织领导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的其他考核事项。

市直相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生态省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自查,形成本部门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连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八大重点项目(长江水生态修复工程、东湖绿心生态保护与综合提升工程、蓝天保卫战工程、碧水保卫战工程、净土保卫战工程、“百里长江生态廊道”品牌工程、“中法武汉生态城”品牌工程和“创建国际湿地城市”品牌工程)的实施单位进行考核调度。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确保生态省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考核客观公正。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本辖区生态省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的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度生态省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考核起开始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市推进生态省建设暨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区)考核指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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