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2〕8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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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2〕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9日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科学高效应对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预防、减轻和消除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设施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应急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以及《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2015)、《武汉市桥梁隧道养护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及跨区或者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急处置能力的一般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责任人(以下称养护人)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设立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园林林业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武汉海事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市城投公司、武汉地铁集团,以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执法委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委主任兼任。

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设立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专家咨询组,由市城管执法委牵头,根据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需要,组织协调桥梁隧道工程、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应急处置。

2.2主要职责

(1)市指挥部: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全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援助。

(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传达和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报告或者通报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市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由市城管执法委(或者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单位)牵头负责的综合协调组、由市城管执法委牵头负责的设施抢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秩序管控组、由市应急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的抢险救援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的新闻信息组、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的善后处置组等6个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4)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做好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做好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组织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做好风险防范、隐患整治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设施抢修等应对工作;督促、指导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事件调查等工作;履行市级直管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职责,制订相应应急预案,组建城市桥梁隧道专业应急抢险队伍,落实救援物资储备等。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参与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依据《武汉市应急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指导城市桥梁隧道紧急抢修项目实施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蓄意破坏公共设施等危及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开展紧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对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管制措施等。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落实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和极端恶劣天气下的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现场人员、车辆疏导,发布交通管制信息;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及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参与超限超载车辆引起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现场调查和依法处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做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事故危及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等工作。

市城建局:负责房建、地铁、路桥等在建工程事故危及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等工作;负责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运维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监管所管辖的水域内交通事故危及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协调铁路、民航交通事故危及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超限超载车辆引起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依法处理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洪涝预警工作;统筹调度城市地下通道及隧道低洼地带积水抽排工作;水务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保障等工作。

市园林林业局:负责城市桥梁隧道附属的或者桥梁安全保护区内影响安全通行或者应急处置的绿化设施处置工作;负责所管辖景观园林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城市桥梁隧道消防救援安全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城市桥梁隧道火灾等事故专业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各类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工作;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等。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武汉海事局:负责船舶撞桥及桥梁影响通航安全情况下的长江干线(武汉段)水上交通管制、水上应急救援等工作;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内河应急救援等工作。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参与跨越或者穿越铁路的城市桥梁隧道及公铁两用桥梁隧道中的城市桥梁隧道部分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因电网供电故障影响城市桥梁隧道运行突发事件的抢修恢复;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等工作。

市城投公司、武汉地铁集团:作为所管辖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负责制订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落实物资准备、先期处置和设施抢修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立区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制订区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挥、组织、协调一般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为所管辖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负责落实相关应急处置等工作。

(5)专家咨询组:负责参与指导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技术评估和提供处置建议,为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风险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城市桥梁隧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自然灾害等安全风险监测,并及时通报与城市桥梁隧道安全有关信息。市气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加强恶劣天气、洪涝等灾害监测,及时发布气象、洪涝等灾害预警信息;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既有城市桥梁隧道防护,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隧道开展监测,及时报告、处置异常情况。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建立全市城市桥梁隧道智慧管理平台。各养护人应当建设城市桥梁隧道智慧化监测系统并接入市级平台,实现城市桥梁隧道监测全覆盖;科学设置异常情况报警阈值,及时报告、处置异常报警信息。

各养护人应当落实城市桥梁隧道“挂牌”管理制度,公布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城市桥梁隧道养护及检测评估工作,全面掌握设施运行状况,查找、分析设施运行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1.2风险预防

各养护人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开展城市桥梁隧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城市桥梁隧道安全风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管,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和涉及跨区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发布制度。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研判发现可能发生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初步判断属于市级发布权限的,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区、相关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网络等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属于区级发布权限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区级预案进行发布。

(3)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和咨询电话等。

3.2.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各养护人密切跟踪掌握并及时提供设施运行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信息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宣传预警。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发布可能受到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宣传部门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安全防范。接收到预警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和影响,研究采取警示、封闭危险区域,组织停产或者停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公安交管、铁路、海事管理等部门根据需要对城市桥梁隧道、铁路、航道等采取“禁行、限行或者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相应养护人对受影响的城市桥梁、隧道设置提示、警示标志或者布置警戒设施,必要时安排人员值守警戒。

(4)应急准备。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联络,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邀请专家咨询组入驻市指挥部办公室,调集足够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城市桥梁隧道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由预警发布机构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和通报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或者事发地区城市桥梁隧道管理部门,获悉发生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实,并在30分钟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判断。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对于初步认定为较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信息应当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报告。

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桥梁隧道设施名称、信息来源、突发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设施损毁情况和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者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1.3信息通报

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先期处置

发生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相应养护人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临时封控城市桥梁隧道或者桥下空间等危险场所,疏散现场人员、车辆等;实施紧急抢修、排水、灭火等救援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城市桥梁隧道垮塌、火灾、淹水等安全事故危害。根据需要及时向公安交管、消防救援、水务排涝、海事救援、医疗救助等部门和单位报警,请求专业救援。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坚决、迅速地组织实施先期处置,果断疏散受到威胁人员、车辆等,封控城市桥梁隧道和其他受影响的区域,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严防二次伤害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4.3分级响应

4.3.1分级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事件等级,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省住建厅报告。

Ⅳ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一般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区的一般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者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或者动态调查评估结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4.3.2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后,由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统筹综合协调、设施抢修、秩序管控、救援保障、新闻信息、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响应后,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区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指导和协助。

4.4现场处置

4.4.1设施抢修

设施抢修组组织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相应养护人、专家咨询组对相应城市桥梁隧道进行踏勘、检测、评估,查明危险源;组织制订设施抢修专项方案和应急监测方案,实施受损城市桥梁隧道紧急加固、拆除、清运等工作;组织实施临时道路、桥梁或者防护设施建设工作,防范次生或者衍生事故。

相应养护人具体负责制订设施维修、加固或者拆除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城管执法委提供技术支持,市公安交管部门给予道路交通管制审批手续支持,市发改部门按照应急项目有关规定简化项目前期手续。

在保障受困人员安全和现场记录的情况下,组织制订垮塌设施清理专项方案,及时拆除、起吊、搬离、清运倒塌设施或者其他影响救援的设施,方便现场救援。

因在建项目施工导致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相关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时采取加固地基等措施,消除影响,并配合参与城市桥梁隧道设施抢修工作。

因极端天气引发城市隧道或者通道淹水等突发事件,相应养护人及时组织拦截洪水进入;水务部门及时到场抽水排涝,阻止雨水倒灌;供电公司加强电力供应保障,防范漏电、断电事故影响排涝。

因洪水造成跨河城市桥梁突发事件,相应养护人要及时组织加固冲毁的桥梁边坡、桥台等设施,必要时采取封闭交通、重车压桥等防范措施。

大雾大风等极端天气造成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相应养护人要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损毁的设施,防范坠物伤人;对受到影响的悬索桥、斜拉桥,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采取限速或者禁行措施保障设施安全。

发生极端低温天气,相应养护人按照融雪防冻部门要求及时组织处理桥上悬挂冰凌,防范冰凌坠落伤人;桥面、路面融雪防冻责任部门及时组织路面融雪防冻、防滑处置。

4.4.2秩序管控

秩序管控组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时封控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桥梁隧道和危险区域,并安排警戒值守,防范人员再次进入;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威胁或者可能受影响的人员、车辆、船舶及财产等,并加强秩序维护。

4.4.3抢险救援

救援保障组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医疗救助等部门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科学制订营救方案,及时开展受困人员营救、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开展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发生撞击城市桥梁隧道等交通事故或者城市桥梁隧道火灾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查明车辆、船舶等运载工具和货物信息,组织营救人员、车辆及船舶;涉及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立即疏散人员并采取专业防护措施,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4.4.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或者授权,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5受灾人员安置

善后处置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水等供应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密切关注受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4.5响应终止

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工作,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对城市桥梁隧道结构造成影响的,相应养护人应当组织专业检测单位对设施进行专项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对桥梁隧道结构问题及时整治到位。经检测符合开放交通条件的方可开放交通。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安置和赔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被征用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2调查评估

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结果。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责任主体组织制订、完善各类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队伍保障

加强城市桥梁隧道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城市桥梁隧道应急知识、掌握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各养护人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加强队伍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队伍先期处置能力和专业救援能力。

各养护人应当建立本单位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所管辖的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设施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专业救援处置工作。

6.3资金和物资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将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善后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等工作。

各养护人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充足的抢险物资、装备和设备,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更新和保养,保持应急物资、装备设备状态良好。

6.4技术保障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建立城市桥梁隧道应急抢险专家库,并将专家库人员信息调入智慧桥梁系统,实施线上咨询和动态管理。

各养护人应当强化城市桥梁隧道智慧化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监测在线率和报警处置率达标。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区城市桥梁隧道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市区城市桥梁隧道管理部门、各养护人每年至少组织1次不同类型的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处置和实战能力。

7?奖励与处罚

对在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城市桥梁隧道:依据《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预案所称的城市桥梁隧道是指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两用桥梁、隧道的路面部分,不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部分),不含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桥梁、隧道。

8.1.2城市桥梁分类:依据《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城市桥梁按其多孔跨径总长(L)或者单孔跨径长度(LO),分为特大桥(L>1000米或者LO>150米)、大桥(1000米≥L≥100米或者150米≥LO≥40米)、中桥(100米>L>30米或者40米>LO≥20米)、小桥(30米≥L≥8米或者20米>LO≥5米)四个等级。

8.1.3城市隧道分类:依据《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2015),城市隧道按主线封闭段长度(L),分为特长隧道(L>3000米)、长隧道(3000米≥L>1000米)、中长隧道(1000米≥L>500米)、短隧道(L≤500米)四个等级。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管执法委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二)设施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三)特大桥、特长隧道发生结构性垮塌;

(四)其他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二、重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设施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大桥、长隧道发生结构性垮塌;

(四)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三、较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设施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

(三)中桥、中长隧道发生结构性垮塌;快速路、主干道上小桥、短隧道发生垮塌;

(四)其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四、一般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设施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以下;

(三)次干道、支路上小桥、短隧道发生垮塌;城市桥梁隧道部分结构承载能力丧失等情况;

(四)其他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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