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2〕12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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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2〕129号
修订后的《武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0日
武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7日印发
2022年10月10日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高温、强对流、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应对。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指挥机构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武汉警备区,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林业局,武汉广播电视台,市公安交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武汉海事局,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根据气象灾害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1.2?办事机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气象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协调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终止。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开展应急期间有关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组织相关培训;起草、修订与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内新闻媒体、协调省以上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外国及港澳台记者来汉采访报道接待管理的相关事宜。
武汉警备区:负责指挥、协调驻汉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监测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情况;协调安排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粮油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及时调度政府储备粮;开展天然气等应急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部署全市教育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协调、指导各区教育部门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停学机制,确保师生安全。
市经信局:根据需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重要物资的生产工作;指导电力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监控各地治安状况,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组织疏导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趁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挥调度公安机关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抢险救灾,救护受灾遇险群众。
市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灾害得到控制后指导开展现场环境污染的消除。
市城建局:负责按照不同类型灾害及其响应要求,落实系统防灾减灾措施,加强房屋市政工地风险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组织全市道路桥梁融雪防冻工作,调度市融雪防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融雪防冻工作,做好日常组织协调检查工作;组织调度灾害性天气期间市容环卫及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镇燃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辖区公路抢通保畅工作;开展所辖水域通航管制、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受灾人员转移运输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做好洪水的监测和预报;统计上报水利工程水毁损失和蓄水情况,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组织指导全市防洪工程管理,督促及时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和养殖业等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农业灾害监测,指导各地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掌握和核报农业受灾情况,分析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制定灾后补救措施,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市发改委等部门开展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
市文旅局:负责及时向本行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导遭受气象灾害的A级旅游景区采取措施,及时引导疏散滞留游客和工作人员。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卫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援助。
市应急局:指导各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做好直接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协调开展全市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及时组织灾情核查和上报,指导各区做好灾区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各区加强城镇在册危房巡查,督促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防止责任性塌房伤人事故发生;指导各区房管部门督促辖区物业企业做好物业小区排渍防涝、融雪防冻等气象灾害防范应对相关工作。
市园林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园林绿化植物和设施维护工作,清理因受灾受损的园林绿化植物和设施,统计上报有关受灾信息,协助指导各区园林林业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及时查处相互串通、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武汉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组织疏导受灾地区的交通,并适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抢险救灾,救护受灾遇险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应急救援警情研判工作,做好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自然灾害等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及时发布气象服务信息;为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及时向上级通信主管部门汇报,并按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送预警短信;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抢修灾区受损通信设施并恢复正常通信。
武汉海事局:负责灾害性天气发生时长江干线水上船舶的交通组织,在市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做好对遇险船舶及人员搜救的组织协调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做好电力设施抢修,保障城乡居民以及生产安全有序用电,及时报告受灾影响和恢复情况。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武汉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备,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及时播发气象信息,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高效、快速、无偿的绿色通道。
3?预防和应急准备
3.1?灾害普查
在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下,由应急部门牵头建立以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气象部门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予以配合。
3.2?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气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灾害普查基础上编制《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3?避难场所准备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定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避险。
3.4?应急队伍准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5?应急预案演练
在指挥部领导下,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1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意识,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3.6?应急宣传培训
气象部门要编制应对气象灾害通俗读本,利用多种媒体开展气象科普宣传。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公共安全、气象灾害、防灾救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急能力。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信息共享
各成员单位应当与气象主管部门建立气象以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4.2?预警发布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气象部门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3?预警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以及灾害发展趋势,加强值班备勤,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巡查排险工作,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落实应急队伍和物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2?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响应等级。
5.3?应急响应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部门报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报指挥部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报市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启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汇总,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调整信息后,指挥部应当研究决定并相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4?分部门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按照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各成员单位须按照总体预案规定的职责,依据《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和《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结合部门情况,分灾种和等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细则。明确各类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流程,必要时应当采取停课、停产、停业、停航、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区景点关闭等措施。因气象灾害引发各类突发事件时,由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当加强天气监测,适时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成员单位,并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5.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灾害信息发布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职责发布气象灾害信息,确保灾害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授权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组织和平台、求助渠道、救援情况等。
5.8?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已减轻,气象部门提出灾害性天气结束的天气预报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并报指挥部,指挥部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6.2?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当及时对灾害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不断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3?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7.1?人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军队、武警和民兵组织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7.2?财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本级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
7.3?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7.4?通信电力保障
灾害发生地通信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恢复灾区通信。灾害发生地电力公司要及时开展抢修复电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7.5?基本生活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7.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公安部门要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12月17日印发的《武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武政办〔2012〕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
??????2.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标准
附件1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
暴雪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10毫米或以上。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往往造成大范围剧烈降温、大风和雨雪天气。
低温是指因冷空气异常活动造成日平均气温持续低于0℃的天气现象。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
强对流是指伴随雷暴现象的对流性大风、冰雹、短时强降水天气。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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