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2〕14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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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22〕1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10号)精神,结合武汉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记为农服务根本宗旨,以服务乡村振兴为抓手,以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到2025年,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农产品流通服务主业更强,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与农民利益联结更加紧密,社有企业经营更加高效,治理机制更加科学规范。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达到200万亩次,再生资源销售额达到212亿元,在全国同类城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中继续保持第一方阵。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1.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着力打造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金融机构融合发展的综合平台,积极拓展综合合作功能,形成以生产为基础、流通为主导、金融为支撑的综合协同服务新机制。每个新城区供销合作社结合实际开展1-2家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覆盖面。(牵头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局,市供销合作社)

2.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统一供种、育苗、供肥、机插、机防、收储等基本业务,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耕种管理、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等全过程服务。健全市、区、街(乡镇)、村四级惠农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机、植保、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等农业社会化服务联盟,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撂荒地整治等为农服务。市、区各有关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社)

3.服务乡村建设。开展“绿色农资”行动,支持供销合作社推广运用测土配方肥、生物有机肥等,助力农业绿色生产。深化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中转站等项目,参与农药、农膜等农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和综合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洪山区人民政府、各新城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

(二)畅通农产品流通

1.发展农产品冷链。按照“田头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模式,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社会资源布局建设农产品产地预冷、仓储保鲜、冷藏运输和流通型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建设武汉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推动构建从产地到销地的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体系。(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2.扩大农产品销售。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销售中的体系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接整合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初、深加工和农产品集采集配、直供直销。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促进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搭建乡村振兴消费帮促平台,持续推进爱心消费助农,支持财政预算单位通过“武汉供销社”等供销网络采购农产品。(牵头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供销合作社)

3.建设农资应急物资储备中心。按照国家和地方应急储备标准,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设施和资源,建设化肥、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应急储备中心,提高农业服务保供稳价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到2025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建成1个市级和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等4个区级应急储备中心。(牵头单位:各有关新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

(三)夯实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1.培育发展村级基层供销合作社。深入实施“村社共建”行动,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优势与村党组织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共建以农民社员为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一村一品”为特色的村级基层供销合作社,更好为农民提供生产、农产品购销加工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书记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兼任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以党组织领导的合作经济形式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牵头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供销合作社)

2.加强区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增强区供销合作社机关行业指导、政策协调、组织建设、资产监管等职能,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与管理。加强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和保障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所需人员、办公场所、经费,支持有条件、有需要的区恢复发展街(乡镇)供销合作社。区供销合作社重点培育发展社有企业,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能力,争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成为国家、省、市、区级龙头企业的,给予相应奖励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牵头单位:洪山区人民政府、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社)

3.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质提升。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产业型、区域型、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办产业集中度高、带动农民范围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产供销一体化方向发展。(牵头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社)

(四)做强社有企业

1.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分类推进社有企业改革改制,社有企业改革改制适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相关支持政策,在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方面依法依规享受减免税费等政策。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全面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激发企业活力。(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国资委、市税务局)

2.优化社有资本布局。聚焦为农服务主责主业,统筹配置社有资本投入,推进为农服务的传统业务转型升级、新兴业务培育发展,保持社有资本对为农服务企业的控制力。有序清退“僵尸企业”。建立健全供销合作发展基金,带动社有资本参与的涉农基金集中投向为农服务重点领域以及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3.增强社有企业实力。聚集现代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资产置换等方式,对农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培育打造为农服务产业全链条、引领带动作用突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单位:市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五)完善治理机制

1.健全运行机制。推进依法依章治社,规范和加强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建设,加快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完善理事会工作机制,推动成员社之间的经济合作。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维护社员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构建完备的监管制度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牵头单位:洪山区人民政府、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供销合作社)

2.理顺社企关系。按照社企分开原则,市、区供销合作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出资人监管权力责任清单和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对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内容和管理方式,加强投融资管理,承担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做到管好资本和放活经营相统一。(牵头单位:洪山区人民政府、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供销合作社)

3.全面从严治社。巩固供销合作社系统专项整治成果。构建社有企业经营预算、项目招标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制度,建立防范腐败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治理机制。加大对社有资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监督力度,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引领新时代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洪山区人民政府、各新城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供销合作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市农业农村改革综合考核体系。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将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谋划、协调、督办。(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社,洪山区人民政府、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政策支持。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商务、国资、地方金融等部门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电商、农产品销售、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冷链物流等农业产业化及为农服务体系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对符合相关支持条件的重点项目和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对联农带农作用突出的社有企业给予惠农贷、政策性贷款、担保及贴息支持。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等国家储备任务,参与公共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并给予市场化补贴。(责任单位:洪山区人民政府、各新城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局,市供销合作社)

(三)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征用、征收社有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补偿或者等值调剂。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构建社有资产大监督格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每年听取社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汇报。供销合作社履行好本级社有资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好本系统社有资产监管指导职责,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推进资产建档立卡。(责任单位:洪山区人民政府、各新城区人民政府,市供销合作社)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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