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20〕2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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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2020〕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印发2021年1月7日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以及国家、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突发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核与辐射事故、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动物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过程防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调度辖区应急资源,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加强统一指挥。

1.5.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各区、各部门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市区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5.5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开展应急管理活动,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6.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发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布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审议、发布实施,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1.6.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订,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单位和基层组织内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3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工作手册是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和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市委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筹协调、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市委有关领导、副市长、武汉警备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履行以下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政策和重大问题;审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挥超出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处置能力的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协调衔接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和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市应急委办公室分设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应急管理等5个工作组。

市应急委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和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各工作组分别承担市应急委办公室在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领域的工作。

2.2市级专项指挥机构

市应急委分设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工矿商贸事故、民用爆炸物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综合交通事故、城市桥梁隧道事故、电力事故、石油天然气事故、通讯基础设施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综合卫生事件、农业农村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综合治安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信息安全事件、金融安全事件等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市有关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担任。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建立完善本领域分级响应体系,审议专项应急预案;储备本领域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组织本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各相关牵头负责部门,由其负责市级各专项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市级牵头部门

市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以及应急保障工作;组织起草应急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并实施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支持、配合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市应急委、市应急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1常见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

市委网信办: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市民宗委:民族和宗教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粮食局):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天然气供应中断事故、粮食供给事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基础设施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

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踩踏事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灾害(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

市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事故。

市城管执法委:城镇燃气事故、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雨雪冰冻灾害。

市交通运输局: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民航事故,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水运交通、民航交通设施事故。

市水务局: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事故、饮用水供应安全事件。

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农业病虫害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农业生产事件、农业机械作业安全事故。

市卫生健康委:传染病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灾害、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工矿商贸事故。

市园林和林业局:森林火灾、森林病虫灾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安全事件、金融基础设施事故。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

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

市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武汉海事局:长江干线(武汉段)水上突发事件。

市通信管理局:通讯基础设施事故。

2.3.2常见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新闻宣传、能源物资储备、秩序维护、应急经费、环境监测、交通运输、生活必需品供给、灾害救助、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2.3.3其他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委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

2.4区级应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

2.5基层应急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居(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6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生产生活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一般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市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7专家组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订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公共卫生保障能力、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相关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者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任务。

3.2.2预警。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发布和解除。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可由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部门承担。

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预警发布机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进行预警。

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各区发布、调整或者解除预警,应当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3)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外事等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驻外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3.3.3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需要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的,由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原则上,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或者市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启动。具体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

需要多个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可由市应急委启动市级Ⅱ级或者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主要领导同志直接指挥处置工作。

区级应急响应分级根据各区实际情况设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4指挥协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运行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3.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组织开展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④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⑦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⑧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⑩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其他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汉领事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⑥视情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⑦其他必要措施。

3.3.6社会动员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组织居(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3.7扩大响应

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应急力量、资源给予支援,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宣布我市全部区域或者局部区域进入紧急状态。

3.3.8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区两级宣传部门统筹负责。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级宣传部门统筹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3.3.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逐步停止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4后期工作

3.4.1善后处理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3.4.3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市应急委报告。




4.支持保障

4.1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区公安、消防、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设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军队、武警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军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居(村)委会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各级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类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根据实际需要,市、区有关部门提出征用补偿和救助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4.3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小包装大米、食用油、猪肉、方便面、矿泉水等)的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蔬菜生产、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可以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4医疗卫生保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体系,组建本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和场地。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铁路、民航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系和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轻轨、地铁、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市、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和铁路、民航等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4.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订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7避难(险)场所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险)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水务、应急管理、商务、园林和林业、体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避难(险)场所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单位制定并完善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4.8公共服务保障

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城管、水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应急保障工作。市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各在汉通信、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政务网络、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网络等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区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市、区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在汉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鼓励、扶持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市、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

4.9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幼儿园应急指示教育的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市、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5.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9日印发的《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1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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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武汉市, 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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