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20〕1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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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的通知》
武政〔2020〕16号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武汉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切实增强我市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消防救援人员高风险、高强度和全天候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特制定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如下:
一、职业荣誉保障
(一)消防救援人员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规定享有军人烈士遗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
(二)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先进典型表彰奖励事项按有关规定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
(三)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地方双拥共建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春节、全国消防日(11月9日)等节日期间要开展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活动。
二、生活待遇保障
(一)伤亡抚恤优待。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享受相应抚恤待遇。
以上人员中牺牲并符合烈士评定标准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烈士评定手续。
(二)工资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具体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市委组织部门提供。
(三)住房待遇。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其他保障。根据消防救援工作特点,建立消防救援人员伤亡附加保险制度。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要继续参照现役军人相关保障政策,为持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的消防救援人员办理相关业务。
三、社会优待保障
(一)交通出行优待。在铁路、道路客运、码头、民航、医院等单位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通行。在铁路、道路客运、码头、民航等单位,消防救援人员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政策。乘坐市内公交车、有轨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二)医疗救治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在医疗救治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的优待政策,并享有优先医疗救治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三)子女教育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驻鄂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在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转学方面,执行《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武消〔2020〕9号)有关规定。
(四)落户随迁优待。在本市分汉口、武昌、汉阳三个片区成立消防救援单位集体户口。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口和家庭户口落户。允许在消防救援单位分配给消防救援人员个人居住的房屋上立家庭户。消防救援人员在家属随迁随调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优先为其家属安排工作,符合条件的未就业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各级政府制定的随军未就业补助政策。
(五)其他方面优待。消防救援人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以及享受其他公共服务的,凭有效证件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先优待政策。
四、财政预算保障
(一)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除中央财政保障部分外,政策规定需地方负担的人员、公用和项目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保障,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列为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保障,实行差异化薪资制度,统筹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