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中心支局关于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中心支局关于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发展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洛阳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洛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市分行,洛阳银行,洛阳农村商业银行,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郑州银行洛阳分行,中原银行洛阳分行:
为更好地贯彻《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发展,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洛阳市中心支局结合自身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种资源,拓宽融资渠道
(一)支持金融机构对自贸区内企业加大信贷投放。联合相关部门,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通过银企洽谈会、项目推进会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区内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区内企业发展。加快推进“产融合作”,以满足装备制造、机器人、新材料、电子信息和新能源等重点产融需求为主攻方面,实现洛阳片区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促进洛阳片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二)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新政,支持区内企业运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降低区内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一是将企业的跨境融资限额由1倍净资产调整为2倍净资产。二是扩大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排除业务类型,排除业务类型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外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拆借所产生的对外负债。三是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四是企业融入的外汇结汇方式从“按需结汇”调整为“意愿结汇”。
(三)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区内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增加资金来源;着力做好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政策宣传与产品推广,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信贷需求。
二、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市场主体境内外业务协同发展
(四)支持市场主体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所筹资金在境外使用,支持企业“走出去”。对于所筹资金以人民币形式回流境内使用的,在其资金回流额上限内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五)支持境外母公司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自贸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内设立在自贸区内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支持自贸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鼓励和支持自贸区内银行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七)鼓励自贸区银行拓展特色业务。鼓励自贸片区内银行业机构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积极拓展进出口押汇、进口代付、外汇票据贴现等业务,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发展。
(八)支持自贸区企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和鼓励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成员企业提供经常项下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并适当降低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客户准入条件,提高资金净流入额度。允许自贸片区内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币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三、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九)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收支。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银行仅需对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进行报关信息核验,对能够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可免于核验。
(十)简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十一)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中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业务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便利融资租赁外汇收付。
(十二)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简化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管理。取消境内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境内机构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由选择结汇时间,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支持和鼓励自贸区内企业围绕“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促进洛阳市经济转型升级。
(十三)便利涉外主体跨境融资。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的业务或企业,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代企业办理结汇。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四)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适当降低自贸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准入条件,简化账户开立和使用要求。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十五)在外汇管理领域推广“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自2017年10月9日起,外汇局在各个外汇业务系统中开始全面启用18位统一代码,逐步替代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未换领统一代码的机构可继续使用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办理业务,已换领统一代码的机构只能使用18位统一代码办理业务。
(十六)支持境内企业赴港上市,允许申请使用基石投资者外汇额度。可以向总局申请专项外汇额度,用于支持境内企业在港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为具备境外投资资格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增加投资渠道,缓解赴港上市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十七)为洛阳自贸区建设提供便利的外汇服务。一是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二是对政策没有明确但有特殊需求的实体经济业务,按照实需原则,特事特办,积极向上级局争取个案办理。
(十八)拓展跨境电商金融服务。支持银行和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企业和个人的跨境贸易提供本外币结算服务,积极探索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支付业务,便利跨境电商收支结算。支持境内个人电商在“单一窗口”备案后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银行线上办理个人贸易跨境外汇收支结算业务,不受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总额限制,推动“互联网+外贸”发展。
(十九)探索建立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创新本外币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划转监测机制,构建符合自贸区实际的本外币账户体系,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自贸区本外币账户开展跨境投融资创新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二十)积极提供征信服务。大力推动洛阳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扩大非金融信息采集范围,不断丰富自贸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全面、便利的征信服务,推动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一)搭建“信贷+信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实施“双信”联动,与自贸区相关部门协作,共同搭建“信贷+信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筛选一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成长性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成立信用合作联盟,建立信保基金资金池,由合作银行对入盟企业普遍授信,并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规模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待企业有资金需求时再发放贷款,同时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区别对待,对信用好的企业可以优先支持,并可发放信用贷款;对失信企业则不予发放贷款,并给予必要的惩戒措施,从而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
(二十二)提升金融科技便民服务水平。积极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加大销售终端(POS)、自动柜员机(ATM)等机具的非接触受理和流程优化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集成电路(IC)卡行业多应用和移动金融在自贸区生活服务、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提升金融便民水平。
五、加强金融监管,维护自贸区金融秩序
(二十三)加强自贸区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自贸区内主体办理金融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虚构交易办理业务。金融机构应遵循展业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机制。加强对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二十四)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自贸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强化对跨境汇款交易的反洗钱监测,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提高自贸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全面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
(二十五)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做好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严防自贸区内跨境资金大进大出。健全和落实单证留存制度,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十六)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搭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符合自贸区内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监管指标,完善金融监管措施,确保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可控。
(二十七)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指导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担负起保护消费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区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行业组织和司法部门相互协作,探索构建和解、专业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自贸区金融创新产品相关知识普及,重视风险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金融研究与宣传、服务自贸区发展
(二十八)推动自贸区金融研究。跟踪研究自贸区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金融发展、改革、创新等重大问题,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决策参考;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及时沟通相关研究成果及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对于经过论证相对成熟的金融课题研究成果,积极推动研究成果在自贸区予以实施。
(二十九)开展金融知识培训和宣传交流。依托洛阳市金融学会等平台,通过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针对自贸区发展的金融知识培训。借助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中国洛阳河洛文化旅游节等节会,加强金融社会化宣传,为自贸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中心支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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