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23〕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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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政〔2023〕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努力在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中当先锋、打头阵,担当主力军,加快打造新时代英雄城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武汉篇章。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保障市长、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政务工作。
市长离汉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离汉出访、出差或者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超大城市发展方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民生福祉,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探索中国式现代化武汉路径。
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监督制度
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之间的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办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用好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人民网市长留言板等政务新平台,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阅批人民群众来信,落实接访、下访要求,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会议制度
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区人民政府(含东湖高新区、长江新区、武汉经开区、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审议拟上报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拟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审议的重要事项,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报告、年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告、年度市级预算安排建议和市级财政决算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其他重大专项工作报告等;
(三)审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等;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参事和新闻媒体、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对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协调。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照程序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受市长委托,可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碰头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
(二)通报交流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安排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之前。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备。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准备充分,精简会议议程,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质效。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提出意见并统筹安排。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未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不得请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涉外、涉港澳台会议和重要活动应当按照程序审核。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或者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形式开展,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
第六章??公文处理
二十八、各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能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者提请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者审核程序。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区或者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各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者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者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者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一、各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涉及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批转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当牵头加强协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当根据需要呈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意见,由市长签发。
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及发布的命令,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政策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其他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应当呈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涉及面广的,应当报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者市长签发。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开展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区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分工方案、实施细则、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区制发配套文件。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一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以市委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制发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前向市委办公厅申请立项,未经立项不得擅自起草报批。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充分利用全市电子公文集约化平台,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工作落实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真抓实干,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要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实行全过程跟踪调度,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高效落地。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运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文件、会议、调研确定事项的过程监测和跟踪问效。从严控制市级层面督查检查,从源头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推进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新形势下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转高效、反应灵敏、协调有力的值班工作体制机制,确保全市政府系统联络畅通、运转高效。
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主持1-2个重点调研课题,拿出不少于60天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扎实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见效,真心真情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带头落实工作联系点和联系对象制度,深入联系点开展蹲点式调研,努力把联系点打造成“解剖麻雀”、破解难题、探索试验的窗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汉出访、出差或者休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委办公厅报告,并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备。副市长、秘书长离汉出访、出差或者休假,应当事先向市长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并向市委办公厅报备。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汉外出或者休假应当事先请假,提前3天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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