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通〔2024〕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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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郑政通〔2024〕1号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腊月廿三)7时至23时;

(二)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上街区政府决定本区域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217号)同时暂停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特此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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