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医保〔2023〕191号《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汕医保〔2023〕191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文件精神,降低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本,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我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1月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5个百分点。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对象范围。在我市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降费期间,退休延缴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降费政策。
三、阶段性降费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持不变。阶段性降费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水平保持不变。
四、加强管理,保障服务。各有关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引,确保及时将降费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医保、财政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密切监测减征政策对职工医保基金的影响,保障基金的运行安全。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从其规定。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反映。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5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文件精神,降低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本,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个人缴费部分费率不变。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对象范围包括在我市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所有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降费期间,退休延缴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降费政策。
三、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在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即可享受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无需另外办理申请手续。
四、阶段性降费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水平保持不变。
五、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国家、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