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函〔2023〕152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全市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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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全市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政办函〔2023〕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动全市企业上市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关于加快推动全市企业上市若干措施







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招商引资水平,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的十条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充分发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企业上市各项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总体负责和牵头协调企业上市培育推荐、改制上市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负责企业上市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和事项。各县区建立相应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辖区内企业上市工作。(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年度目标和重点计划,明确支持政策、意见措施、责任部门,细化工作职责,积极推动企业股改、发行上市等工作落实落细,每年明确2-3家重点拟上市企业予以扶持。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督导调度,及时跟踪问效,定期公开通报。(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三、加强资源储备。各县区按照境内外资本市场各板块层次要求,“一企一策”成立工作专班,聘请专业机构,结合全市主导产业、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因素,集中挖掘培育一批重点企业,开展集中甄选和摸底调研,分类型、分行业、分目标市场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从中筛选优质企业,建立市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开展定向培育、分类指导和精准辅导,构建梯次培育格局,打造上市“后备军”,同时优选重点企业推荐至省级上市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四、加大培育力度。积极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接联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定向培育,助力企业做大做强。鼓励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在主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主业突出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推动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深入挖掘“专精特新”、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五、完善激励政策。对注册在我市且申请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称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200万元补助;向沪、深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4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我市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后,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400万元补助。对在北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的企业按照报辅、报审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补助时间节点。对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其他地市已上市公司(含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实现“借壳上市”的,或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满12个月的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600万元补助。对转板晋层的企业,按照新转入板块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六、给予优先支持。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各类产品期货交割仓库设立、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评定中,在同等条件下,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予以重点支持,落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分期缴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七、营造优良环境。为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统筹解决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主体并购、发行上市、融资申报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上市需出具合规证明的,各相关单位在企业申请办理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提交的材料,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明确办结时限。在为上市后备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缴存、项目审批、立项、环评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要优化审批服务,简化办理程序,实施即来即办、特事特办。加强现场指导,引导企业规范发展和诚信经营,涉及企业历史发展过程或现实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不规范行为及问题,通过指导、教育、警告、限期整改等方式,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避免“以罚代管”。(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八、实施清单管理。按照企业上市过程中股改、辅导、审核、注册四个关键阶段,建立健全重点拟上市企业问题台账,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全力推动解决,为企业上市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此前发布的有关上市政策,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遵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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