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字〔2023〕32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字〔2023〕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 5 日
张家口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作用,推动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结合作用,实现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市政府从本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开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解聘相关工作;
(二)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四)征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
(六)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性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会议制度,通报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征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研究解决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问题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能力,熟悉相关行政执法领域业务;
(三)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客观公正、积极地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年满十八周岁,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无违法犯罪及失信记录;
(六)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通过社会公开选聘和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选聘。向社会公开选聘的人数不得少于聘任总人数的50%。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者定向发函,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确定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四)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续聘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原则上不得超过聘任总人数的30%。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适当增补选聘。
增补选聘依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届满,因突发应急情况或者其他必要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期。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依法监督本市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其职责包括:
(一)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监督检查以及监督调研等活动;
(二)受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三)反映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问题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
(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承担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
(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妨碍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执法相对人利益;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三)正确使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四)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配发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表明身份,开展监督活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中省驻张单位邀请或者委托,以邀请或者委托单位名义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转送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一个月内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
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然解聘。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出现本办法规定提前解聘情形的,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做出批准提前解聘决定后,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解聘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提前解聘: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每年累计两次不履行监督员职责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比较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
(五)因个人原因提出辞任申请的;
(六)违反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因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应当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交回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