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字〔2022〕64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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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字〔2022〕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张家口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从其规定。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调查的,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市政府应另行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 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调查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指定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由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及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共同派员组成,邀请同级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涉及企业的,可邀请工会派员参加。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经过、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依法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情况,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各方主体责任及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本级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职责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督促、协调调查组开展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当维护组长权威,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实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火灾事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火灾事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调查组成立之日起5日内,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事故调查组应在3日内作出相关人员是否回避决定,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责任追究组等专门小组,专门小组负责人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的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负责,市、县两级政府办公室及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责任追究组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依法对工程建设、建筑物或场所投入使用后使用主体以及消防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等环节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是否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等职责。由纪委监委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主动配合并如实回答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盖章签名。

第十三条  在查清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事故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进行调查,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评估所需经费依照财政事权和支持责任划分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的举报,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可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

第十七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应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应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并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批复文件、证据材料等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按照批复文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按批复文件,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相关部门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责任处理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负责牵头组织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二条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应组织评估检查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具体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可视情由消防救援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和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共同派员参加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视情同步开展对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执行以及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组应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和走访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组在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后60日内完成评估检查并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地检查情况、评估结论等。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不到位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院、法院通报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期间,因工作不到位,又发生同类火灾事故的,应从重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组和评估组成员在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未经调查、评估组组长允许,调查、评估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重伤的;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场所火灾过火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引起公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二)火灾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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