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函〔2022〕104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张政办函〔2022〕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劳社〔1999〕94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做好2022 年全省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冀社险〔2022〕3号)要求,2022年10月底前要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范围和对象。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全部职工,包括原干部固定职工、聘用制干部、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聘用的其他职工。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做好参保登记。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县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要及时到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并于2022年9月起开始参保缴费。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未按时参保登记的,由市、县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三、落实保障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他事业单位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依法征收费款。市、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的核定金额,依法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五、积极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宣讲会等广泛宣传《失业保险条例》《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参保缴费和个人待遇关系等政策知识,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意识。
六、加强督导检查。请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统筹协调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抓紧安排本辖区事业单位参保征缴工作,建立任务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人社局要强化监督检查和过程指导,充分发挥劳动监察作用,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各县区工作进度,对推进缓慢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确保圆满完成全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征缴工作。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