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政办规〔2023〕1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廊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根据《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监督管理。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人民卫生素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改善环境卫生,提高健康水平。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确保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
(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的卫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并下设办公室(简称爱卫办)。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确定。
第九条 爱卫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与爱国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安排部署、协调调度、督导评价;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四)组织动员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等活动;
(五)受理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投诉、举报;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推进行业督导、属地管理为主的爱国卫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爱卫会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委员会,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活动期间,集中开展以环境卫生整治、健康知识宣传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性、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倡导村街(社区)和家庭开展周末卫生大扫除等活动,消除卫生死角死面和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和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环境卫生和人民健康水平。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健全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市(县)建成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完善,无乱设摊点现象;
(二)环境干净整洁,卫生设施齐全、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日产日清,公共厕所设置规范、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三)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绿地无垃圾杂物;
(四)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集(农)贸市场等场所设施设备齐全,卫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清洗、消毒、保洁工作符合标准要求;
(五)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按规定管理,围挡规范;
(六)道路两侧、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庭院、楼道等公共区域内保持干净整洁,无乱停乱放、乱排乱倒、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无违规饲养畜禽现象;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农村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建立和落实村庄卫生保洁制度,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
(二)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明显坑洼积水,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三)墙壁、门面、电线杆、树木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现象;
(四)庭院内外整洁有序,无侵占街道现象;
(五)河道、水塘、沟渠等水体洁净,无漂浮垃圾,无乱排乱倒污水现象;
(六)使用卫生厕所;
(七)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农村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校园周边、集(农)贸市场、废品收购贮存点、背街小巷、闲置空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路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等行政主管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逐步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统筹规划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率。同时,有效落实垃圾治理、污水治理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公厕改造升级和农村户厕建设改造,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厕所。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旅游景区、农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厕所建设和管理,提升厕所环境卫生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日常与集中、专业与常规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市爱卫会负责本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县(市、区)爱卫会负责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爱卫会应根据病媒生物孳生和习性特点,组织开展消除病媒生物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要求,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消除病媒生物,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医院、学校、宾馆、车站、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集 (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贮存点、公共厕所、市政管网系统、垃圾处理场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防制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防制设施,所使用的防制药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推动健康城市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卫生创建、健康廊坊行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制吸烟等专项工作的考核评价、督查、暗访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爱卫会应当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引导公众主动学习掌握健康技能,倡导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科学卫生防病技能和健康知识,推动健康科普进社区、村镇、机关、学校、企业、家庭等,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健康县区、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企业)、健康医院、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鼓励各地、各单位培育健康细胞建设特色样板。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教育、体育主管部门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践行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健康社会氛围。
第三十一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本市倡导分餐公筷、合理膳食、戒烟限酒、适量运动、垃圾分类、低碳出行、定期扫除等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