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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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廊坊市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6号)、《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发改价调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廊坊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给用户的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发布修订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并监督指导市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

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定额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用水定额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年考核计费,核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用水定额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

1.定额法是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水利厅发布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2021版,根据省定额标准动态调整),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以及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年的用水定额。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用水定额=用户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

2.统计法是根据用户前三年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一年50%、前二年30%、前三年20%)用水量,核定用户每年的用水定额。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年用水定额=用户前三年各年加权平均用水量。

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的,应当持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调整手续。

第五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的用水,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40%(含)的用水,第四档为超定额40%以上的用水。第一档用水量按照政府规定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超定额用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5倍、2倍、3倍加收水费。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3倍、5倍加收水费。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价8元和4元。

第六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基准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附加。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用户定额用水核定量,实行年度下达,年度核算超用水量原则。用水单位年度内用水超出定额核定量,超用部分按超定额标准执行;跨年度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第七条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核定出用水户年度用水定额,根据用水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通过书面、短信等形式告知用水户并向社会公示。

供水企业应当在下年度1月25日前核算出上年度定额水量超用情况并告知用水户,并报送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户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就超用水量是否提出异议做出书面回复。

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根据超用水量核算出累进加价水费,并向用水户发送缴费通知单。

用水户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供水企业支付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每年度定期向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如用水计量表具的抄表时间、抄见量、抄表部门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升智能远传计量数据比例,提高用水计量的及时性,加强对用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准确抄见用水户水表。如发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见的,应当在抄表状态栏中予以说明。因表计因素导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需提供勘误证明。

对供水企业抄表的日差问题,可采取日均水量乘以核定周期天数的计算方式予以校正。

第十一条 实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节水产品推广、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以及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增加收入的具体使用情况,应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辖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用水实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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