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字〔2024〕7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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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政字〔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唐山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16届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唐山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部署,探索创新盘活存量土地政策机制,稳妥有效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为唐山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要素支撑。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坚持“三区三线”、维护农民和产权人合法权益、市场经济规则和安全底线,在“封闭运行、结果可控”前提下,全面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

2.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聚焦试点重点任务、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差别化政策机制探索,科学把握时序节奏,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3.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

4.坚持补齐短板、统筹发展。坚持把盘活的城乡空间资源优先用于民生所需和实体经济发展,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产业项目落地和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通过探索创新,统筹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促进国土空间布局更合理、结构更优化、功能更完善、设施更完备;有效解决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问题,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推动全市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研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低效用地再开发体制机制,为盘活低效用地提供政策支持。

二、试点任务

试点工作中的低效用地是指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按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市级制定全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指引,各县(市、区)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中村、老城区、老工矿区和低效工业用地为重点开展试点工作。滦州市可结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同步开展。

(一)全面做好基础保障

1.开展低效用地摸底调查和上图入库。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查清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用地底数,上图入库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以下均涉及不再逐一列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2.做好不动产确权登记。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应当权属清晰、主体明确、不存在争议。对可在短时间内明确主体和归属的,经充分讨论,可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等问题。对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区分发生的不同时期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予以妥善处理。对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且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标注为“20”属性的土地,可不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相关手续, 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对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及历史原因形成已实际占用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存量工业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具体处置措施,妥善处理。依法处置超期未开发住宅用地,摸清底数和原因,落实责任单位,提出分类型、分步骤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争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信贷金融新产品;探索优质项目跟投、增量税收注资等财政支持政策,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唐山监管分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空间规划统筹

5.加强规划统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研究,明确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重点片区,合理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单元。探索编制空间单元内实施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土地使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建筑规模等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探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容积率奖励、跨空间单元统筹等政策,推动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6.引导有序实施。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更新、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有序实施。加强全市域、分区域的规划统筹,从城市整体利益平衡出发谋划实施项目,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地块增容实现项目资金平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完善收储政策机制

7.完善收储机制。对需要以政府储备为主推进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强化前期整理,严格储备标准,完善周边配套,实现“储即可供、供即可用”,确保“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探索制定收益分成的收储激励政策机制,提高原土地使用权人盘活低效用地的积极性。鼓励将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但因规划统筹确需一并改造利用的零星地块,与相邻产业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整体供应给相邻产业项目用于增资扩产(商品住宅除外)。鼓励各县(市、区)创新低效用地收储和园区平台回购方式,倡导低效园区实施整体转型,完善整体转型联合开发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8.拓展收储资金渠道。统筹保障土地收储、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资金投入,做好资金平衡,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实现滚动开发、良性循环。完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比例,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完善征收补偿办法。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具体补偿标准和程序;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中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办法,分情形确定成片开发方案中的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情形等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四)探索创新政策激励

10.探索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同一使用权人需使用多个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探索实行组合包供应,将各门类自然资源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标的价值、溢价比例等纳入供应方案,通过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并对社会公告、签订配置合同,按职责进行监管。鼓励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节地模式,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实行一次性组合供应,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11.完善资源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开发,除法律规定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外,完善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签订变更协议的程序和办法。鼓励集中连片改造开发,探索不同用途地块混合供应,探索“工改工”与“工改商”“工改住”联动改造的条件和程序。分类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优先保障海域主导功能,合理确定兼容功能。坚持“净地”供应,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探索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健全存量资源转换利用机制。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对存量土地用途、建筑功能实施转换的方法,制定转换规则,完善审批程序。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及产业用地转换标准,鼓励主导产业类型在不同行业类别合理转换;鼓励利用存量房产等空间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和行业,允许以5年为限,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13.优化地价政策工具。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地价计收补缴标准,分不同区域、不同用地类别改变用途后,以公示地价(或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补缴地价款;探索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投入、移交公益性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按程序确定地价款。探索完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的细分用途和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14.完善收益分享机制。对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经批准后进行置换,依法办理登记。探索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制定多样化的安置补偿标准,鼓励通过复建安置、物业返还等方式拓展实物补偿途径。优化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选址,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探索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按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挖掘其他资源潜力

15.探索其他低效资源的再利用。挖掘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不同门类低效自然资源资产的再利用潜力。支持绿色新能源产业发展,探索“林上经济”等高效利用模式。针对我市基本草地非畜牧性特点,坚持生态效益最大化,探索实施林灌草复合经营模式。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其他低效资源开发再利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为期四年,到2027年9月结束,分为动员部署、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总结评估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1月30日前)。市级成立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专班,建立协调机制,编制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市、区)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制定具体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前期工作阶段(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31日)。2月15日前,市级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指引,编制摸底调查方案。2月2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本地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制定。3月31日前,全市完成低效用地摸底调查和上图入库,同时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研究,编制2024年度实施计划。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4月1日-2027年6月30日)。6月30日前,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研究及试点政策清单(第一批)。2024年起每年3月、9月,各县(市、区)向市工作专班报送试点工作进展与成果情况,市级汇总后逐级向自然资源部报送。2025年起每年3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年度实施计划。市级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评估,评价各县(市、区)实施成效。2025年9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报告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7年7月1日-2027年9月30日)。2027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完成试点任务,整理完成试点成果,总结成功经验做法,报送市工作专班。2027年9月底前,对全市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按要求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专班,统筹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实行专班负责,建立健全机制,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年度计划,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坚持透明规范。强化项目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履行征求权利人意见、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等程序,畅通沟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

(三)加强跟踪问效。市级建立日常指导、双月调度、半年总结、年度评估工作机制,注重阶段性总结评估,提炼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政策、机制性成果,加强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试点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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