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字〔2023〕117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3〕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管理,建立气象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统筹布局、统筹设计、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统筹应用,气象观测信息互通共享,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社会气象观测发展指导意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投资建设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气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设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浮标、大气成分探测站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气象观测,是指气象行业以外的公民个人、社会机构或者企业等开展的气象观测活动。
第二章 统筹规划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唐山市气象观测站网的统筹规划和布局。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气象探测设施参与统筹规划与资源共享。
第六条 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各部门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确保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要求,更好发挥气象观测效力和建设效益,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统筹用好数据资源,形成气象设施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机制。
第三章 合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 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市供销社、唐山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等18个部门成立工作联络小组,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负责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协调工作。
第八条 市气象局承担联络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牵头负责气象探测站网布局的建设规划和优化调整,成员单位规划专业气象探测网时,要纳入唐山市气象探测站网总体规划,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联络小组以部门联络员活动的方式开展工作,通过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负责组织各部门气象探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规划、探测站网的互联互通、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的规范、专业气象探测的科研合作等工作。
第九条 市气象局牵头召集部门联络员活动,通报气象探测站网统筹规划、建设进展和资源信息共享情况,研究需要协商的具体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或应成员单位建议要求,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活动。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建立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信息通报及备案制度。发改、行政审批部门将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中涉及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工程的有关信息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渠道与气象部门共享,气象部门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并稳定运行的气象观测站,按照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联络小组成员单位新建气象探测设施时,在建成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探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告知市气象局,市气象局负责将气象探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造册,作为统计备案依据。市气象局定期向成员单位告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探测产品名录。
第十二条 各部门设置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气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标准,对行业气象台站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建成投入业务运行后,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
第五章 信息汇交共享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气象部门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社会气象观测和志愿者气象观测,鼓励其他单位、机构、组织和个人向气象部门登记汇交产权清晰、准确完整、有应用价值的气象数据。
第十五条 气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建立全社会气象探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部门间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各方需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十七条 加强气象探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各部门充分利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推进灾害和相关探测信息的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和各行业部门气象服务的能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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