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发〔2023〕2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唐政办发〔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3〕3号)要求,巩固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修订编制了《唐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各项清单,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唐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2023年7月底前编制公布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编制实施规范,进一步强化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乡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由县级审改牵头机构统一编入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唐山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动态调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实施许可,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二、依法依规实施许可,严禁增设隐性门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动态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并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关业务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予以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开。必须严格遵照公开的办事指南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违规设置前置确认、初审转报、现场核查等环节,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数量限制等门槛。
三、厘清审管边界,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对未划转至各级行政审批局的事项,要健全完善部门内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对已划转各级行政审批局的事项,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厘清审管职责边界,明确具体职责,推进审管信息互通共享,强化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的有效衔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