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字〔2023〕27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坚决打击各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执法监管体系。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履职尽责。要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田长制”责任体系,设立县乡两级“田长制”办公室,以村为单位划定县、乡、村三级网格,建立村级网格员制度,探索“田长+网格员”监管模式,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体系。
二、严格规范动态巡查机制。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健全完善日常巡查制度,明确乡村两级巡查区域、频率、责任和考核办法,切实做到网格化巡查,实现巡查监管无死角。每周至少开展1次对重点区域的动态巡查,每半月至少开展1次对本行政辖区的全覆盖巡查,并认真填写巡查台账,同时要利用好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切实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对制止无效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向所属县(市、区)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市以上重点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未供即用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既有建筑用地(占地)情况进行详细摸排并建立台账,尤其是公路干道沿线、企业集中区域、村庄周边等区域,要掌握业主单位用地(占地)真实情况,发放明白纸讲清依法依规用地政策。对存量违法用地(占地)要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严禁新建、续建、翻建、扩建等行为,避免形成新增违法用地。
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动态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的业务指导,每季度开展1次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对乡镇(街道)土地、矿产执法情况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情况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乡镇(街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下放行政处罚事项,履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职责,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处理、土地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整改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县级以上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对新增违法用地行为,一律采取“零容忍”态度,做到“退还、没收、拆除、罚款、移送、移交”到位,彻底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占用耕地且拒不整改的,一律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取顶格处罚措施,立即组织查处整改。对主动拆除整改恢复耕种的,可以不予罚款。
对非法采矿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查处,不得作非立案处理,对违法所得和违法采出矿产品依法没收,不得以罚款代替没收,对无证勘查开采现场,要按照“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工棚、毁闭井筒”的标准取缔到位,防止死灰复燃。对以修复治理名义实施采矿牟利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坚决整治修复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非法采矿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应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人员,必须及时将线索移送属地纪委监委,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四、扎实开展卫片执法工作。卫片执法工作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聚焦耕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坚守真实性,狠抓准确性,确保时效性,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积极主动整改到位。
乡镇(街道)要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方案,以及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和《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填报指南》要求,认真开展卫片图斑外业核实和内业判定工作,按照“月清”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情况,并对上级部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反馈。对经判定确实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按时保质开展卫片图斑核查填报工作,对核实判定情况严格把关审核,组织外业抽查核查,督导乡镇(街道)将本级及上级审核意见更正落实到位,确保卫片执法数据真实准确。严格落实卫片执法成果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对达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
五、加大惩戒追究问责力度。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案件既查事又查人,实行“一案三查”,在依法追究违法主体法律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违法行为人员中党员公职人员的纪律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监管责任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乡镇(街道)不认真履行巡查、制止、查处职责,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乡镇和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了不劝止、不报告,甚至默许、纵容的,严肃追究村“两委”主要干部责任。
对在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持续加强法规宣传引导。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普法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等活动,利用宣传标语、宣传海报、普法读本、村(居)大喇叭、LED电子屏等,深入宣传依法用地、保护耕地和依法采矿、打击非法盗采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对土地、矿产资源领域政策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度,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