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规〔2024〕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
穗府办规〔20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机制,进一步保障我市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各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卫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卫事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制度,提升环卫工人工资待遇水平,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切实提高环卫工人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原则。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坚持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结合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市场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工资调整机制。
坚持应保尽保全面落实的原则。完善环卫工人用工保障机制,全员覆盖、全面保障,提升环卫行业风险抵御能力。全面落实本意见要求,保障环卫工人工资待遇。
坚持优化结构全面提升的原则。健全激励性分配机制,增加职业技能等级和学历补贴,提升环卫行业竞争力,优化环卫工人队伍结构。
(三)发展目标。
健全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环卫工人工资调整机制。优化环卫行业从业人员结构,提高环卫工人技能水平,力争2025年我市环卫行业技术工种人数达到全部环卫工人的32%,2030年达到35%。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的环卫行业用工环境,完善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机制。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镇(街)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用工的管理及监督活动。
本意见所称环卫工人,是指与从事市、区、镇(街)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环卫行业从业人员(包括环卫一线管理人员和涉及环卫其他后勤工作人员)。
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环卫工人收入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规范环卫用工制度
(一)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环卫工人符合劳动者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与环卫工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其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工时制度。严格实行环卫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环卫工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环卫工人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应当执行相关作业劳动定额,合理安排环卫工人工作量,不得在规范工时制度要求之外延长工作时间,变相强迫环卫工人加班,突发应急抢险工作除外。
(三)建立风险保障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为其环卫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其因政策性原因未能参加社会保险的环卫工人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环卫工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发挥广州市职工发展基金会环卫职工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基金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捐助,对因发生重大灾害、意外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一线环卫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进行一次性临时救助。
(四)执行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标准。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标准由基础工资、环卫岗位津贴、环卫工人工龄工资、高温津贴、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节日慰问金、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构成,不含因劳动用工而产生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费用。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标准可以用作环卫作业项目用工概算、结算依据。
本意见实施后,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组织环卫作业项目招投标时,应当在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中落实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工资。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签订且合同期未满的环卫作业项目,因本意见实施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按照项目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
(五)落实法定休假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环卫工人带薪年休假、女职工生育产假等休假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环卫工人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环卫工人休年休假的,经环卫工人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环卫工人休年休假。对环卫工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环卫工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改善工作条件。合理规划、建设环卫工人作息点,鼓励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环卫工人开放场所,设置环卫工人爱心驿站。加快更新改造环卫作业设施设备,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推广使用新能源、人工智能设备,提升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
三、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标准构成
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标准的构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础工资。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应当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0%。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及时调整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
(二)环卫岗位津贴。环卫岗位津贴按照岗位工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的差异,分为三个等次:一类岗位津贴,每人每日补助25元;二类岗位津贴,每人每日补助23元;三类岗位津贴,每人每日补助20元。环卫岗位津贴按照环卫工人所在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三)环卫工人工龄工资。环卫工人工龄工资按照环卫工人参加环卫工作的年限和环卫工人工龄工资基数分档计算。
1. 环卫工人工龄计算方式。环卫工人工龄按照环卫工人参加环卫工作实际年限累计计算。工作年限累计不足6个月的,不计算环卫工人工龄;累计6个月以上且不足1年的,视同1年环卫工人工龄。
2. 环卫工人工龄工资分档标准。环卫工人工龄累计15年以下的,环卫工人工龄每增加1年,工龄工资每月增加30元;环卫工人工龄累计超过15年的,环卫工人工龄每增加1年,工龄工资每月增加20元。环卫作业项目发包单位在招标阶段可以按照人均10年工龄进行概算。
3. 工龄工资调整。每年1月调整当年的工龄工资。环卫工人首次从事环卫工作的,其工龄工资从下一年度起发放。
(四)高温津贴。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环卫工人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环卫工人发放高温津贴。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实际工作天数少于21.75天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3.8元。政策性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时,应当及时执行新标准。
(五)节日慰问金。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环卫工人节等节日每人发放慰问金共计不低于2400元。
(六)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环卫工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础工资。
1. 安排环卫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该岗位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环卫工人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该岗位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环卫工人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该岗位日或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七)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照省、市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环卫工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应当不低于7%。
四、鼓励建立激励性分配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建立激励性分配机制,可以设立绩效考核奖金、技能岗位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和学历补贴等。
(一)设立绩效考核奖金。为激励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实现环卫工人绩效考核奖金与工作成绩相挂钩。聘用环卫工人的事业单位在实施绩效考核时,应当制定考核方案,并报本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设立技能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市场需求及行业技能岗位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技能岗位补贴发放标准;在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中明确环卫工人岗位类型和技能岗位补贴发放金额。鼓励用人单位积极组织环卫工人参加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不断提升环卫工人技术和业务能力水平。可以对以下工作岗位发放技能岗位补贴:
1. 驾驶员,包括道路(隔音屏、护栏)机械清扫(洗)车驾驶员、粪便运输车驾驶员、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车驾驶员、垃圾填埋场推土、铲运、压实机驾驶员等;
2. 操作工,包括粪便处理操作工、污水处理工、固废处理工、生化处理操作工、压缩设备操作工、小型作业设备操作工等;
3. 维修工,包括电工、焊工、车辆修理工、作业设备维修工等;
4. 保洁船舶驾驶员、轮机员、船员;
5. 一线环卫管理人员,包括环卫工作主要负责人〔含环卫站(所)长〕、项目经理、其他项目管理主管岗位、一线作业班长(组长)、环卫质量巡检员等;
6. 其他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
(三)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补贴。依据相关职业技能等级标准,鼓励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补贴,参考发放标准: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100元/月、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150元/月、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200元/月、职业技能二级/技师250元/月、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300元/月。
(四)设立学历补贴。鼓励实施学历补贴,参考发放标准:大学专科学历200元/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0元/月。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大执行力度。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本意见情况,强化环卫作业项目的招标管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二)做好经费保障。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卫用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年度预算,保障环卫用工经费。
(三)维护合法权益。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及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工会依法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环卫工人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劳动节”“环卫工人节”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宣传优秀环卫工人的典型事迹,营造关心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支持环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增强行业自律。环卫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实施行规行约,推进环卫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解决企业劳资纠纷。
六、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待遇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广州市环卫工人岗位津贴等级划分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