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规〔202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4-02-20 1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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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规〔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7号,以下简称《省办法》),明确有关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交易场所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或保留的、从事权益类或大宗商品现货类等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市场主体注册地在本市的省管交易场所,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公共资源(含能源)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职责分工

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业监管、属地配合”的原则。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是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协调部门,牵头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并协调全市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二)市级监管部门负责相关交易场所的设立及变更初核、开业查验、现场检查、数据信息汇总、违规处理、重大事项协调及风险处置等监管工作。广州产权交易所由市国资委监管;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由市农业农村局监管;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广州钻石交易中心、广东省珠宝玉石交易中心、广东塑料交易所、广州化工交易所、广州化工交易中心、广州商品交易所、广州华南煤炭交易中心、广东浆纸交易所、广州华南石化交易中心等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其中,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涉及省级监管部门权限的事项变更手续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办理。

文化产权、能源、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本市目前未有的交易场所类别,如有新设,则按照《省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由相应的市级监管部门负责。

本意见实施之后存量交易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导致行业类别发生变化,相关部门之间对监管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行业规划、交易品种属性等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权责匹配的市级监管部门。

(三)交易场所住所地区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归口、上下协同”要求,指定相关部门配合市级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包括数据信息汇总,风险预警、处置及稳控等。

三、设立程序

在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完成前,原则上本市不新设立交易场所。新设立(含分立和合并)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发起人向市级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级监管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交易场所住所地区级人民政府等对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出具初审意见及风险处置承诺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级监管部门。

拟设立的交易场所所属类别为存量交易场所以外新的行业类别、且《省办法》尚未明确省级监管部门的,主发起人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市人民政府提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程序明确其省级监管部门后,再依照上述设立程序第(二)(三)项的规定审核。

四、开业查验

交易场所在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开业前,市级监管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对交易场所提供的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客户资金存管或托管协议、交易系统检测报告进行查验;出具现场查验意见后,由市级监管部门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查验合格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市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及时将线索移交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可以根据实际提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变更程序

(一)交易场所有下列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由市级监管部门进行初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监管部门核查:

1. 变更名称;

2. 变更或新增交易品种、经营范围;

3. 股东变更导致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变化;

4. 住所跨地级市变更。

交易场所如涉及变更名称,以及变更或新增交易品种、经营范围的,市级监管部门初核时应当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意见;如涉及住所跨地级市变更的,市级监管部门初核时应当征求交易场所住所地区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交易中心”更名为“交易所”,应当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由市级监管部门初核后报省级监管部门核查:

1. 变更交易规则或交易模式;

2. 变更交易信息系统(如更换开发商开发新系统等);

3.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其中股东变更未导致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变化);

4. 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长。

(三)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市级监管部门应当开展核查,并于核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1. 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本市内变更);

2. 变更客户资金存管或托管协议;

3. 变更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风控等重要部门主要负责人;

4. 修改章程、风控等管理制度;

5. 对外开展合作经营。

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本市内变更),如涉及跨区变更的,市级监管部门在核查时应当征求迁入地和迁出地区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六、退出及终止

(一)交易场所拟主动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按照《省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和相关义务。市级监管部门在收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交易场所退出验收批复文件后,及时通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在市级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交易场所开业后自行停业或未从事交易场所业务连续6个月以上,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市级监管部门可以提出不再将其列入规范保留类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监管部门核查。

(三)交易场所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交易场所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定期通过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交易场所的商事登记信息。

交易场所按照上述规定退出或终止经营后,市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合规经营

交易场所应当按照《省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规范经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鼓励设立首席风险官。为保持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建议交易场所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对交易场所依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承担合规审查责任。

(二)开放信息系统接口。交易场所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业务开展及监管要求,能为市级监管部门提供远程接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者和交易标的等数据信息,接受实时监测。

(三)定期报送信息。交易场所应当定期向市级监管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住所地区级人民政府报送月度、季度、年度经营数据,以及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和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其中,月度材料应在次月15日前上报,季度材料应在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上报,半年度材料应在当年7月15日前上报,年度材料应在次年1月15日前上报。

八、监督管理

(一)市级监管部门,公安、网信、宣传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对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对交易场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相关政策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置。

(二)市级监管部门承担相关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首要职责,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上级有关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制度,会同住所地区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交易场所日常经营行为、特别是资金安全的监管;制定风险防控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识别、预警和处置风险,维护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市级监管部门依照《省办法》第三十五条对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如需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及信息技术机构协助配合,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做好交易场所交易系统知识产权和企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九、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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