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23〕55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3〕55号
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扬州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扬州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中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和市水利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中央资金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水利局制定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市住建局的中央资金分配建议,研究提出中央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中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中央资金;牵头组织开展中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海绵城市项目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负责中央资金的申报和资料审核;根据年度中央资金下达金额,会同市水利局提出中央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中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中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中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项目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配合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制定中央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住建局提出中央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市财政局实施水利项目中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中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中央补助资金跟踪审计,指导督促各区(功能区)审计职能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中央资金申报要求申报中央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和相关规定拨付中央资金;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同级住建部门审查;负责中央资金的绩效自评价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考核验收、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对申报、使用中央资金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区(功能区)财政、住建、水利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职责分工、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负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中央资金主要支持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与海绵城市建设直接相关的各类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具体包括:
(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排水防涝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等项目。
(二)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城市内河(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以及雨水管网排查整治、监测设施建设等。
(三)居住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和完整社区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等。
(四)其他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中央资金不得用于规划编制、方案制定、人员经费、日常运维等方面支出。
第八条 中央资金补助标准:
(一)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海绵项目建设投资额的80%。
(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海绵项目建设投资额的50%。
(三)社会资本投资类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海绵项目建设投资额的30%。
(四)建设成效明显、有重大示范作用的项目,补助标准可适当上浮,具体补助金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研究后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申报并获得(或预计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可申报本办法所称的中央资金。
第十条 项目单位被列入信用黑名单或有农民工工资欠薪行为的,不可申报本办法所称的中央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二条 中央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市住建局负责组织中央资金申报,每年9月30日前,各相关单位和地区将年度中央资金的申报资料报市住建局审核。市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行文报市住建局,区级项目由各区(功能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并以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名义行文报市住建局。
第十三条 经市住建局审核后,每年10月30日前,市住建局会同市水利局根据海绵城市项目完成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提出中央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结合中央资金年度下达金额和中央资金分配建议,研究提出中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中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可采取“预拨+考核兑现”、“按进度拨款”、“先建后补”等方式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提出申请后报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内容、投资变更达到预算总投资的10%及以上;
(二)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三)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四)变更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
(五)根据相关规定,其他属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和地区应加快中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在当年12月10日前将中央资金拨付至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中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中央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会同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开展项目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资金分配和对各地区(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中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实行中央资金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补助资格,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收缴已拨付的中央资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中央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中央资金用途或者金额的;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或者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五)未通过海绵相关验收和绩效考核的;
(六)不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中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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