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发〔2023〕9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金扬帆”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金扬帆”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
扬府发〔2023〕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金扬帆”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扬州市“金扬帆”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作用,深入实施我市资本市场“金扬帆”行动,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培优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聚焦产业科创名城建设,抢抓股票发行全面注册制机遇,坚持企业自愿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总体原则,围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瞄准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前瞻布局,集中力量培育一批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现新突破,为扬州高质量发展聚势赋能。
二、主要目标
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建立可持续的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动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120家以上,其中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40家以上,力争到2025年末,全市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20家,总数达45家。
三、培育对象
本计划培育对象是指本市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上市意愿明确,预期符合境内外上市主要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包括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报证监局辅导、报交易所审核受理等拟上市企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作为培育对象: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企业信用状况记录良好,企业及其股东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三)符合以下财务指标之一:年营业收入大于5000万元;净利润大于500万元;研发投入大于500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20%,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有明确上市意向或具体上市计划。
四、重点举措
(一)充分挖掘上市后备资源。建立科技、工信、发改、商务、国资与金融等部门联动发掘培育培优上市后备企业机制。市科技局每年度侧重从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培育企业、拥有核心技术产品企业中推荐;市工信局每年度侧重从具有高成长性的专精特新企业中推荐;市发改委每年度侧重从招引或培育的重大项目中推荐;市商务局每年度侧重从具有发展潜力的外资企业中推荐;市国资委每年度侧重从主营业务明确、成长性好的国有企业中推荐;国金集团每年度侧重从所投资或跟踪服务的优质企业中推荐。抢抓注册制改革机遇,推动后备企业培育培优扩面提质,重点关注开发园区、科创载体中的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引进B轮及之后轮次股权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常态化开展上市后备企业资源摸排,持续加大有上市意愿企业项目的招引力度,动态筛选一批专利数量多、研发投入大、人才实力强的高成长性上市后备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国资委,国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细化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将上市后备企业细分为“种子”企业、“小苗”企业、“大树”企业三个梯队。“种子”企业是指上市意愿明确,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小苗”企业是指符合境内外交易所上市基本条件、已启动上市准备工作,且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大树”企业是指已报证监局辅导、交易所审核或境外上市递表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各地、市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经市金融监管局审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开展后备企业培育辅导。开展“金扬帆·论坛沙龙”系列活动,充分发挥扬州市资本市场联盟、深交所扬州基地、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扬州分中心和江苏股交中心扬州分中心等平台作用,结合资本市场发展形势和企业需求,定期筹划主题论坛、沙龙分享等系列活动。开展“金扬帆·融资路演”系列活动,依托瘦西湖基金集聚区和“金扬帆”扬州路演中心等载体,搭建企业融资端和机构投资端互联互通的桥梁,邀请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参加,分区域、分行业常态化开展融资路演活动,推动资源有效对接。开展“金扬帆·专题培训”系列活动,推动各地结合产业优势、后备企业现状等,通过“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上市专题培训,邀请交易所、中介服务机构等专家授课,宣讲资本市场改革形势和最新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国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强化困难问题协调服务。定期召开上市工作推进会、企业上市联席会议,通报各地上市融资进展,协调解决企业历史沿革、权证办理等问题,进一步畅通“绿色通道”,推进政策落实。常态化赴后备企业开展“一对一”走访调研,加强跟踪辅导与调研交流,定期摸排企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重点诉求,加强沟通协调,加快突破瓶颈障碍。积极推荐后备企业纳入省拟上市后备企业库,引导其规范股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和境内外资本市场要求,帮助企业合理选择上市路径,精准匹配上市板块,全面提速上市进程。〔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政务办、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国资委、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加大企业上市资金扶持。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24号)等政策文件,按企业上市进度和上市募投净额,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为强化企业上市前期费用支持,减轻企业上市负担,新增过程性资金扶持,对拟在境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确定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并完成规范股改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对在北交所和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上市专项资金扶持;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上市专项资金扶持。上述扶持资金市与县(市、区)、功能区各承担50%。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新三板、沪深北交易所及境外交易所之间转板的,专项扶持资金扣除已享受部分,逆向转板不再享受扶持资金。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更新完善更大力度的扶持奖励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六)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效能。积极引进境内外头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来扬展业,引导我市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提档升级,配强投行业务团队,提高服务质量。实施券商等中介机构贡献评价,发布年度贡献排名。督促中介机构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公司财务、治理、法律等制度与规范,加快资源优化整合。建立“金扬帆”行动顾问专家团,为企业上市提供专业高效精准服务,重点服务和解决好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疑难杂症”,帮助企业尽早树立合规经营理念,有效规避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司法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七)汇聚资本要素助推上市。建立政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信息常态化对接机制,定期将优质项目推荐给股权投资机构。落实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意见和QFLP试点办法,重点以瘦西湖基金集聚区和扬州金融集聚区为载体,积极引进和发展一批头部股权投资机构,有效支撑重大项目落地和支柱产业培育,为后备企业提供加快发展所需资金和资源,帮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为上市聚势赋能。支持举办各类股权投资领域专业化、品牌化创投会展活动,鼓励各地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国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八)推动上市公司引领发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提升创新能力、引领产业发展、加强品牌建设、汇聚高端人才等途径实现高质量发展。鼓励上市公司加快“智改数转”步伐,向高端化、品牌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重组,促进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鼓励上市公司通过提质增效,开展价值管理,提升融资能力,充分利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GDR)等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开展再融资,在优势产业领域加大投入,持续做大做强。重点加强对市值不足50亿元的上市公司的指导,支持企业实现市值倍增。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纳入市级重大项目库管理,给予产业基金投资、土地供应等政策扶持,保障募投项目用地等需求。鼓励上市公司将优质的控股或参股外地企业迁入扬州,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推进拆分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政务办、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国资委,国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九)营造企业上市浓厚氛围。强化与证监部门、交易所、省金融监管局和中介机构等互动交流,及时掌握资本市场最新政策导向,邀请专家来扬为后备企业精准“问诊把脉”,为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和境外上市提供全链条、全周期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媒体力量,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全媒体、新媒体途径,大力宣传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成功案例和最新政策,提高全社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进一步放大上市公司的“示范效应”,组织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走进交易所、赴先进地区学习观摩,进一步营造竞相逐鹿资本市场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委宣传部,扬州报业集团、扬州广电总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其他事项
(一)本计划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0日。
(二)本计划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会同相关职能单位组织实施,并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