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23〕40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扬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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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扬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要求,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扬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以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市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修改后因我市无海洋权限,该事项删去。

四、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市住建局修改为市发改委。

五、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分别实施。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扬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各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于8月底前编制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
 







附件下载:扬州市行政许可 事项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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