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23〕6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6日
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科技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的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积极推进科技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科技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推进,为建设产业科创名城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在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具体包括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重点政策落实等九个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涉及全市财政事权部分,分别划分为市级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前瞻性、原创性基础研究,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结合本地区创新资源禀赋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划分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点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财政根据本地区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与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划分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全市财政事权部分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财政通过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及社会资本的投入,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区级财政依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合共同资助的相关要求,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区根据本地产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计划,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支持科研创新基地、创新服务载体与平台、企业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的事项,涉及全市财政事权部分,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围绕全市产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能力建设,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区根据本地实际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由区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其中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市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发展的事项,涉及全市财政事权部分,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高新区建设等事项,由区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五)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理论问题研究、调研及实证类软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基地建设、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智库建设等,涉及全市财政事权部分,分别划分为市级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的事项,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根据相关规划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方面的事项,划分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和人文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和人文社科素质以及科技智库建设等,涉及全市财政事权部分,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层面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级层面自行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由区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与区合作开展的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组织实施的人才专项,以及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引进创新创业外国人才、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有关事项,分别划分为市级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引进与培养、对科技工作者的服务和保障、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国内外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对科技工作者的服务和保障、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划分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划分为市级或区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划分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区级政府委托任务,由区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九)重点政策落实。
对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创名城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等重点政策的有关事项,划分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等,由市与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科技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以后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区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落实科技领域市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和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不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二)完善区级分担机制,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各区级财政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稳定支持与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三)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着力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