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规〔2022〕6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网上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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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网上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网上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1月22日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扬州市网上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网上中介超市运行与管理,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超市,是指市政府统一建设,为全市项目业主、中介机构提供选取和承接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网上平台,承担信息发布、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评价公示等综合性服务工作。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工作中,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申请材料或者审查要件的有偿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为项目业主提供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项目业主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用法定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上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驻、全市通行”的原则,向项目业主、中介机构免费入驻登记。

中介机构自愿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应当如实填报基本信息,保证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对诚信服务做出守信承诺,诚信履约、公平竞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涉审中介服务,须采用法定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除外,原则上都要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其他涉审中介服务鼓励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第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网上中介超市工作细则和配套制度,根据需要确定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服务机构;

(二)建设和维护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库和中介服务机构库;

(三)受理、转办网上中介超市投诉、举报事项,对网上中介超市运行情况实施监督考核等;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编制公布本行业的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依法确认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对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要求,受理和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查处中介机构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考核等。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网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为网上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网上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

第九条 网上中介超市入驻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业主、中介机构可以自行入驻网上中介超市,中介机构入驻成功后开展执业范围内的服务活动。

项目业主、中介机构主体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在网上中介超市进行信息变更,若因变更不及时引起选取活动失败,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注销退出网上中介超市,服务未完成的,应当继续完成所承接项目。

第十条 项目业主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方式为随机选取、竞价选取、询比选取和直接选取。

项目业主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网上中介超市自主组织开展中介机构选取活动。采购公告需项目业主补正信息的,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项目业主因故需取消采购的,应当在项目选取前在网上中介超市进行取消操作,发布取消采购公告,告知已报名的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中介超市报名。中介机构报名时应当确保满足(符合)采购公告要求(条件),未满足公告报名条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计入中介机构档案。

报名成功的中介机构因故需撤回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网上中介超市进行撤回操作。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重新组织选取活动。

第十二条 网上中介超市运营遵循项目申请属地服务原则为项目业主提供平台服务,开设服务评价、咨询、投诉、举报等互动功能,公众可以直接向交易地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服务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咨询、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热线或网上中介超市提出。

第十三条 网上中介超市运营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日常考核管理,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规范开展中介机构清退工作,完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等级、执业资格、服务质量、履约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中介机构评价评优公示制度,对中介服务实行“好差评”,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项目完成后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按照“一事一评、一月一汇总、一季一公示、一年一评优”要求,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评价结果、评优展示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和运营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网上中介超市的交易各方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按照规定依法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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