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22〕74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补贴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补贴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扬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补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0日
扬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补贴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挂牌督办重点生态环境项目的通知》(苏政传发﹝2022﹞26号)要求,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推进全市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资金补贴,鼓励全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确保2022年9月底前完成淘汰6500辆的省定年度任务,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淘汰10000辆的市定年度任务;2024年6月底前现存21810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部完成淘汰。通过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削减氮氧化物年排放量7000吨以上,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
二、补贴范围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前,提前淘汰报废的扬州籍(即为苏K牌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报废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江苏省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直接报废的。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
(四)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淘汰不享受本次补助;
(五)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报废奖励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重复享受本次补助。
三、补贴标准
根据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的类型、登记年限,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不同年度淘汰车辆的补贴金额=补贴标准×系数。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淘汰的,系数为1.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淘汰的,系数为1.0;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淘汰的,系数为0.5。
四、经费保障
车辆车籍地(以车管所系统登记为准)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的,补贴资金由属地政府承担。
车辆车籍地(以车管所系统登记为准)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补贴资金由属地政府先行承担,资金从省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统筹返还和奖励资金中安排。年终,市财政将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五、补贴申请受理时间、地点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逾期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安机关分别设立一个服务窗口受理;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结合实际分别设置一个以上窗口受理。(服务窗口信息见附件2)。
六、申领流程
(一)补贴申请
各区(功能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附件3)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对应的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
1.《扬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一式两份);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3.车主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5)、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发放
各区(功能区)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当场说明原因退回;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审核后在每月15日、30日,统一将申请材料交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依次审核,审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局审核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对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通知申领人;审核通过的,市公安局分批次反馈各区(功能区)盖章确认,由各地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市级流程实施。
对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的认定,核算淘汰柴油货车的污染物减排总量,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二)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数据库,组建补贴申请服务窗口,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注销登记日期、提前报废的有效性,核对《机动车登记证书》信息,界定已报废车辆的车型及车籍地,核实车辆是否享受过其他老旧汽车补贴,是否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单位车辆;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被淘汰营运柴油货车《道路运输证》的信息查询、注销统计工作,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年审及车辆转入、转出手续严格把关,督促企业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
(四)市商务局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监督报废拆解行为;
(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补贴资金专项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三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各地要参照市方案制定本地奖励补贴方案,于2022年9月2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的重点检查和核查。市和各县(市)公安机关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于2022年9月底前划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行区域,并实施车辆限行。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国三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及提前淘汰报废的重要意义,通过短信提醒、上门宣传、张贴海报等方式引导鼓励相关车主及时淘汰报废车辆,定期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四)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联系人:吴明,联系电话:13952597997。
附件:【点击下载】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标准
2.各地国三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服务窗口信息
3.扬州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录
4.扬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5.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