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22〕72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模优化调整指导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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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模优化调整指导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模优化调整指导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扬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模优化调整指导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现代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等规定要求,全面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规模和布局,充分发挥社区功能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长远,兼顾当前,突出重点,依法规范、稳妥有序推进社区规模优化调整。通过科学优化调整社区规模,推动社区辖区范围、人口规模和资源配置等更趋合理,社区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为把扬州这个“好地方”建设得好上加好、越来越好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妥推进。本着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与当前重点工作,注重社区历史沿革,兼顾群众生活习惯和情感因素,加强调研认证,强化风险评估,科学制定方案,推动形成规模合理、布局均衡、能力充足的社区治理新格局。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社区规模优化调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规范程序步骤,严密组织工作,防范化解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维护和发展居民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广纳群言,集中民智,维护好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不断提高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坚持精准服务。把提高服务社区居民水平、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社区规模优化调整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提升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方便居民生活、方便居民参与、方便居民办事。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通过统筹规划、科学设置、规范实施、稳步推进,进一步配齐配优社区工作者,健全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构建社区党组织引领的多方协同治理体系,有效掌握社区人、地、事、物、组织、设施等基础信息;增强社区民主自治,促进居民主动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完善社区服务,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促进服务居民精细化、精准化;做强“精网微格”,实现服务管理网格全面覆盖,服务管理能力全面提高,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夯实;强化社区文化认同,注重建设美好和谐社区,形成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到2025年,逐步实现全市社区格局布置均衡化,服务能力标准化,社区工作者培养制度化,资源配置功能化,应急反应快速化,促进居民对社区的知晓率、参与率、贡献率、满意率以及归属感、认同感、安全感的全面提升,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创造更为扎实的基层基础。

二、调整条件

社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充分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规模优化调整:

(一)社区规模不适宜。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辖区户数大于3000户,治理服务负荷过重且条件成熟的社区,原则上要进行拆分;户数小于500户且有条件与周边邻近社区归并的,原则上要进行合并。

(二)管辖范围不合理。社区四界模糊不清,管辖区域不规整,存在区块分割、不接壤的情形;管辖区域范围过大,不利于群众办事的社区。

(三)社区管理不顺畅。社区管辖区域交叉重叠,或有未纳入社区管辖而存在空白点的情形。

三、调整要求

(一)规模适度。按照便于自治、便于管理、便于服务的原则,统筹考虑居住区相对独立或集中,地域面积适中、社区成员单位分布等要素,优化调整后的社区居委会,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原则上按2000—3000户设立。现有规模在3000到5000户的社区,可对规模相近、地域相邻的多个社区进行统筹规划,重新划分区域、调整布局;5000户以上的社区,可以将其拆分为多个规模适度的社区;辖区内有2000户左右大型住宅区的,可以试行以住宅区单独设立社区。社区调整时辖区范围内有规划新建和在建小区的,要考虑将其计入入住户数,充分留有余量。以老旧小区、平房为主,无物业服务企业、老年居民较多的老城区社区,社区户数可以适当缩小;以独立楼盘、公寓等为主体的社区,可以适当提高户数规模,确保社区规模适度、合理。

(二)四界清晰。社区区域划分应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一般以道路、街巷、河流为边界,四界范围简单完整,周边相连,管辖区域相对规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区域组成,不得打破现有网格划分。

(三)组织健全。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健全,社区“两委”一般由6-10人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专职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努力配备一支优秀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居委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儿童等委员会,条件成熟的可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

(四)设施齐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驻地地址明确,面积达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具备统筹开展党建、养老、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服务的综合能力。

四、调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及更名,由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调研评估。社区规模调整前,街道(乡镇)应当充分进行调研论证,考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深入开展社区协商,广泛征求居民意见,了解居民调整意愿。涉农社区应在明晰集体资产权属、充分保障相关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启动优化调整工作程序。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的调处,全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排查潜在风险,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控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风险措施,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制定方案。街道(乡镇)在充分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结合每个社区情况编制优化调整初步方案,做到一社区一方案。方案中主要明确四项内容:一是明确社区区域界线范围;二是明确新设立社区名称,严格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人文历史和居民认同等因素;三是明确调整后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选址,综合考虑使用面积、交通便利、服务半径、未来规划等因素;四是明确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职数,制定人员招聘或内部调整计划。

(三)规范审查。社区规模优化调整方案形成后,街道(乡镇)需报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查。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征求同级组织、政法、住建、财政、人社、自规、教育等相关部门意见,指导街道(乡镇)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实施方案。

(四)请示调整。街道(乡镇)向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报送社区规模优化调整的请示和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五)完备手续。街道(乡镇)应依法及时组织开展新设置社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居民监督委员会以及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等选举工作。涉及调整的社区应及时向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区规模优化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基层长治久安,事关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各地要高度重视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把党的领导贯穿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全过程,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切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要全面强化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的主体责任,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快形成县(市、区)、功能区组织、政法、民政等部门指导,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注重稳妥推进。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布局、区域功能定位、群众生产生活、现有网格设置等综合因素,结合各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程序地推进,切实做到成熟一个、调整一个,形成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功能区以及街道(乡镇)要把社区基本运转各项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特别是各街道(乡镇)应按规定及时配齐社区工作者,落实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筹开展办公、服务、议事等活动,全力以赴做好民生服务各项工作,不断提升民生服务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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