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4〕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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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5日




武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武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每年开展1次。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对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下同)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履职尽责、工作成效等情况。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五条??对各区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核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和省根治欠薪信息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对举报投诉受理、欠薪案件线索办理、标准化安薪项目选树、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预警信息处理、源头治理欠薪等情况实时动态评价,按月和季度生成考核结果,并加强日常巡查和实地督导。

(二)年度考核

1.自查自评。各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如实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本年度结束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核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区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区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案件办理、信用监管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3.部门评查。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所负责的考核事项,在综合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管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评分,形成本部门考核报告和评分结果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议。

4.暗访抽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者委托第三方,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区畅通维权渠道、制度落实、作风建设、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综合评议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自查自评、实地核查、部门评查、暗访抽查情况,结合政法、网信、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最终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同时设置加分项和扣分项。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5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末位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七条??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上一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部门组织领导、履职尽责、工作监管、协同配合、工作成效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根据自查自评、实地核查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认真履职尽责,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80分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问题突出,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

2.因未认真履职尽责,导致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因未认真履职尽责,导致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区人民政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并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领导小组对该区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整改,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对欠薪问题高发、制度落实情况差、欠薪违法案件未按期清零、考核中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以及上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区和部门,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办,挂牌督办,约谈相关责任人,责成限期销号。

第十二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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