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23〕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3〕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速提升我市合成生物领域的研发创新水平,构建合成生物“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集聚”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完善合成生物产业生态体系,打造合成生物领域的产业集群创新高地,抢占合成生物产业发展先机,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成生物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
本措施重点支持基因组合成与组装、底盘细胞构建、菌种计算设计、高通量基因合成及筛选、人工合成和使能、生物元器件库设计构建、DNA数据存储、催化软物质、无细胞合成生物体系构建、蛋白质设计、酶工程、代谢工程、低碳生物制造、生物育种、生物信息分析、个性化诊断和治疗、全新剂型及高端制剂等合成生物技术的研发和服务;应用合成生物技术开发的高端生物原料药、生物药用辅料、新型疫苗、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全新结构蛋白及多肽药物、植物药、中药活性成分、罕见病药物、生物基材料(含高端精细化学品、工业酶制剂等)、生物芯片、生物类医疗美容原料及制品、化妆品新原料、生物食品营养原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转基因作物等产品;应用于生物发酵、分离和纯化等关键环节设备的生产制造。
二、提升合成生物创新研发能力
(一)鼓励承接国家、省重点科技专项。对获得“合成生物学”“绿色生物制造”“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组”“生物安全技术”“科技攻关重点项目”“颠覆性技术”等国家、省重点专项或课题的承担单位,按国家、省实际到账资助经费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强研发经费资助。对经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经评审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开展合成生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对国内高校、科研院校、新型研发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实现的合成生物技术交易活动,按不超过其年度输出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合成生物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按年度累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每新增500万元奖励1万元,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只可作为技术合同的一方申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四)夯实创新研发基础。支持合成生物相关单位打造国家级合成生物技术战略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各部委认定的各类创新载体。(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三、促进合成生物产业集聚发展
(五)谋划布局未来赛道。支持钱塘(新)区、萧山区和西湖区等合成生物重点发展区合理布局合成生物技术产业,争创合成生物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推动浙江大学杭州国际科创中心、西湖大学合成生物学与生物智造中心、中国科学院医学所医用合成生物学中心、浙江工业大学生物有机合成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生物材料、医疗美容、化妆品等未来赛道,引导合成生物产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六)支持生物材料产业化。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进行相关登记的生物原料药和生物药用辅料,登记号状态由“I”(未激活)变为“A”(激活)的产品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认证的生物原料药和生物基材料,每个产品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生产生物原料药、生物药用辅料、生物基材料的企业,当年营收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七)支持生物类医疗美容产品产业化。积极发展肉毒杆菌素、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冻干纤维、透明质酸医用修复敷料等医疗美容药械。对获得国家药械注册证书并进行产业化的,医疗美容药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三类医疗美容器械每个品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二类医疗美容器械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产品获证后3年内生产并形成销售的,在每年保持增长的基础上,按年度新增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八)支持化妆品新原料的研发生产。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或备案并成功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化妆品新原料,经核准后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从事化妆品研发生产的企业,通过注册程序获得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不包含染发剂、烫发剂等化妆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鼓励生物育种产业发展。支持生物育种前沿技术应用,对进入生产性试验、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产品,每个产品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应用合成生物转基因技术并通过国家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
(十)加大合成生物特色园区建设支持力度。充分结合合成生物产业空间规划,重点布局钱塘(新)区、萧山区和西湖区等地区发展合成生物特色园区。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开展合成生物标准厂房建设,经认定的市级特色园区建设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市级财政对其所在区、县(市)给予投资总额不高于20%的资助,由各地对投资主体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各区、县(市)和市级特色园区入驻企业组建或聘请专业的合成生物特色园区运营团队或公司进行园区运营与管理。(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一)推动重点领域项目产业化落地。对经认定应用合成生物技术且实际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不高于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含新设备、GMP标准厂房装修等)的3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十二)支持生物制造总部企业发展。大力引育生物医药、生物材料、医疗美容、化妆品等领域头部合成生物总部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杭州总部企业,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用地“带项目条件”出让、科技研发资助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
四、健全合成生物生态服务体系
(十三)重点支持合成生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基因测序合成公共服务平台、生物元器件设计平台、合成生物设计与自动化平台、重要菌种及细胞株保藏与开发平台、药物发现平台、小试服务平台、中试放大基地、概念验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实验室等经认定的市重点合成生物技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高于其核定新增研发设备、软件等投入的3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合成生物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根据技术合同和服务绩效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创新券补助,单个平台每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加大对专业论坛等活动的支持力度。重点打造杭州品牌的国际合成生物专业论坛等活动,对举办合成生物专业论坛等活动的,给予单个活动承办方最高3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
(十五)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多层次合成生物产业人才培养体系,通过申报国家和省、市级人才计划、定期组织举办专场招聘活动等方式支持企业招引合成生物学相关领域高端人才,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培养具备产业级研发能力的高端人才,评选合成生物产业领域工程技术领军人才,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人才自主评价,打造一支面向产业端的卓越工程师队伍。落实高层次人才在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保障政策。(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六)加强基金和融资担保支持。支持杭州科创基金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专项引导基金,加大对合成生物产业的投资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引导作用和市融资担保集团融资增信功能,通过市区联动、基金赋能、降低保费,重点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高应用研发能力、新产品的生物制造能力等,完善合成生物产业发展金融支持体系。(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数据库、法律信息库和专家库,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援助力度。同步引进优质律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法规辅导。(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加强合成生物产业要素保障。合成生物重点发展区负责对每年的产业用地指标和产业用房指标予以量化,市级对合成生物重点企业的用地需求予以优先保障。对经认定的合成生物特色园区,加快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法简化环评办理流程。(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资助(补助、奖励)经费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落实。本措施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措施所列资助(补助、奖励)标准,均为最高标准,资助(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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