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22〕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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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2〕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为有效推进我市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1.问题导向。以设施安全为目标,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开展安全检验评估,系统推进城市燃气管道有机更新,严格落实城市燃气管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消除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燃气管道立即实施改造。

2.应改尽改。根据城市燃气管道安全检验评估报告,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合理制定更新改造计划,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统筹推进。各区、县(市)负责统筹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按照确定的更新改造范围和标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建设、城市发展等工作统筹推进。 

4.智慧管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升运维管理的智慧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完成全市城市燃气管道普查和检测评估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管道,形成更新改造任务清单和工作计划;2023年底前,完成30%以上更新改造任务;2024年底前,完成70%以上更新改造任务;2025年全面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并建立完善“定时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的工作机制和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各项长效管理制度。

二、更新改造实施范围

(一)灰口铸铁、球墨铸铁等铸铁燃气管道;

(二)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中压及以上钢制管道,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中压及以上聚乙烯管道、非压力钢制管道,以及所有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城市燃气管道(含厂站、庭院管道及立管等),经检验评估后不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

(三)使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无安装及竣工验收资料、被建构筑物占压的城市燃气管道,经检验评估后不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

(四)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存在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等问题的燃气厂站和燃气设施,通过整改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

(五)居民用户使用不合格橡胶软管、未加装自闭阀等安全装置的,工商业等用户城市燃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用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开展城市燃气管道普查。各区、县(市)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程》《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燃气管道普查工作方案,明确设施分类、编码和普查标准,确定普查范围、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和部门职责,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的燃气管道普查工作,建设燃气管网数据库,普查成果验收后提交市级相关部门;燃气管道的权属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官网普查工作方案分工,全力做好普查基础数据提供、成果确认等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做好工作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落实城市燃气管道检验和评估工作。各区、县(市)要按照《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城镇燃气管道检验及更新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要求,结合前期城市燃气管道普查成果,对需进行检验评估的燃气管道(设施),督促经营企业落实燃气管道检验和评估主体责任,逐一开展检验和评估。同时,应统筹好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等力量,加强对评估结果真实性、准确性的管控,对违规出具失实报告的机构,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历史原因导致设计及竣工资料不全的燃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核查评估、补充测绘,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整改。

(三)明确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责任。各区、县(市)统筹本地区燃气管道的更新改造工作,根据普查、评估结果,对需要更新改造的燃气设施立即制定计划并实施改造,确属一时难以改造的,要制定专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居民用户更换不合格橡胶软管和餐饮用户加装燃气安全装置工作同步纳入工作计划。

各类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及费用承担原则如下:

1.市政管道及建筑红线外接入工程部分,原则上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评估、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

2.燃气经营企业的场站设施,原则上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评估、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

3.工商业用户专有部分,原则上由用户自行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单位或燃气经营企业实施评估、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

4.庭院管道和立管的评估工作可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评估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评估,更新改造工作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实施,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街道(乡镇)、社区、物业等单位协同推进。产权为单位和集体所有的住宅小区,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全额承担。小区业主共有产权的庭院管道和立管更新项目,由属地政府统筹,积极向发改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指导实施单位进行改造并按规定落实补助资金。扣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后的庭院管道和立管更新改造其他配套资金,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和业主各承担一点”的原则,每户业主承担120元(由业主自筹或从小区经营性收入等渠道列支),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承担,市级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至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县(市)庭院管道和立管的更新改造投资由属地政府自行解决。

5.居民用户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加装燃气安全装置的工作,由属地政府牵头统筹并督促实施,逐一消除用户端安全隐患,费用原则上由用户承担。

(四)提升城市地下管道数字化监管水平。深度融合“浙里城市生命线”及地下空间综合治理应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系统,搭建燃气设施感知网络,在更新改造、应急抢修、道路开挖等工程实施时,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施,实现燃气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时掌握燃气设施的运行状况,加强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2年12月)。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议。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完成本地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完善机制、明确举措、压实责任。

(二)整治攻坚(2023年1月—2025年9月)。各地各部门、各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属地街道(乡镇)要搭建沟通议事平台,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管线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各主体共同推进。燃气管道改造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特种设备监管等规定,做好规划核实、竣工测绘、压力管道检测、竣工验收等工作,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巩固提升(2025年10月—2025年12月)。认真总结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提炼并固化为制度,形成城市燃气管道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将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同步纳入本市“十四五”重大工程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各区、县(市)要科学制定更新改造计划,避免“运动式”改造和“马路拉链”。已明确的改造清单由管线企业、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三方共同管理,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燃气管道实施改造,根据日常排查情况及时增补更新改造计划,确保安全运行。

(二)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的质量监管,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上提升城市燃气管道的本质安全。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细化优化施工计划,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坚决防止不必要的“破墙打洞”。落实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建设单位会同属地公安、建设、城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各司其职,严防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庭院管道和立管更新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移交给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相关费用计入燃气经营企业运营成本。

(三)加强部门协调保障。各地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建设、城管、发改、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街道、社区以及经营企业负责人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及时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切实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各类问题。

(四)提升行业安全水平。切实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推进燃气行业规模化改革,促进燃气市场专业化发展。切实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加快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燃气管道保护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由市城市运行专委会牵头组织实施,抽调专人成立实体化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各区、县(市)参照建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指导,切实落实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各项政策。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县(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分类定策”的原则,按规定做好城市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的资金保障,制订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市发改委、建委根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指导属地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燃气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庭院管道和立管改造中需小区业主承担的费用。

(三)完善价格机制。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投资、维修及安全生产投入等产生的费用,根据政府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加速更新改造相关成本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价格。

(四)落实税费政策。对更新改造项目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不得收取惩罚性费用。涉及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加快项目审批。相关部门要精简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方案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可开展一次性联合验收;要对无故阻挠施工、增加不必要收费项目、推延审批时长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更新改造任务。

本方案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由市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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