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23〕1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一般湿地划分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一般湿地划分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函〔2023〕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一般湿地划分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一般湿地划分认定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全市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湿地分级
本市一般湿地根据生态区位、面积、功能的重要程度,分为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
二、认定标准
(一)市级湿地。
未列入重要湿地,湿地面积在8公顷(含)以上,范围边界清晰,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市级湿地。
1.市域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典型湿地;
2.生物多样性丰富,湿地野生高等植物80种(含)以上,或者分布的湿地野生脊椎动物40种(含)以上;或者稳定分布濒危珍稀物种、省重点保护物种;
3.候鸟迁飞路线节点、水鸟等野生动物栖息地、珍贵濒危鱼类洄游路线;
4.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或具有较高科学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5.具有保护形式的湿地。
(二)县级湿地。
未列入重要湿地和市级湿地,湿地面积原则上在8公顷(含)以上,范围边界清晰,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县级湿地。
1.区、县(市)域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典型湿地;
2.重要鸟区、候鸟栖息地或珍稀野生动植物物种分布区;
3.重要水源地、蓄滞洪区、骨干河流等生态功能突出的湿地;
4.重要生态旅游、生态种植、生态养殖等合理利用区域的湿地。
(三)其他湿地。
未列入重要湿地和市级、县级湿地,湿地面积原则上在400平方米(含)以上,范围边界清晰,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的湿地,为其他湿地。
三、认定程序
市政府负责市级湿地划分认定工作,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区、县(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县级湿地、其他湿地划分认定和名录发布工作。
需要将湿地列入市级湿地名录的,由湿地所在地区、县(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列入的市级湿地名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在征求湿地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建议列入的市级湿地名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认定程序可参照市级湿地,名录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报资料
申报列入市级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书(纸质和电子版);
2.湿地的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分布和图件(纸质);
3.湿地矢量数据库电子材料(包括市级湿地的分布范围、湿地图斑)。
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申报材料,可参照市级湿地。
五、命名方式
市级湿地命名方式为:“区、县(市)+湿地名称+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命名方式为:“区、县(市)+湿地名称+县级湿地”;其他湿地命名方式为:“区、县(市)+湿地名称+其他湿地”。
六、保护标志
经发布的市级湿地、县级湿地由所在地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自发布之日起1年内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保护标志包括标志牌和界桩。标志牌标明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等级、保护范围、管护目标、管护责任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界桩标明湿地名称、界桩编号、设立单位等内容。
七、名录调整
因生态系统自然演替或因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确需占用市级湿地,造成湿地面积、水质、生物多样性等发生重大变化,需对市级湿地名录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认定程序进行办理。
因管理不善导致市级湿地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由原批准单位撤销其市级湿地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名录调整程序可参照市级湿地,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一般湿地划分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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