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9〕6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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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9〕69号






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政府,杭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现将《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

2019年7月19日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以下简称科创大走廊)建设,进一步集聚优质资源,加快科技产业发展,鼓励和吸引全球高层次人才到科创大走廊创新创业,努力将科创大走廊打造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创新共同体、国家级科技创新的策源地和浙江省创新发展的主引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81号)精神,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及科创大走廊涉及的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政府共同设立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资金来源。2016年至2020年,按照省、市、区共同承担、同步到位的原则筹措资金,其中省财政每年安排4.5亿元,市财政每年安排4.5亿元,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以下统称三区)每年合计统筹安排4.5亿元。

(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省市区联动、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1.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科创大走廊打造创新生态体系、培育创新型企业、引育创新人才、建设重大科学装置和创新研发机构、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等,其支持项目须符合科创大走廊重点发展的产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专项资金在支持项目上以科技创新为导向,扶大、扶优、扶新、扶强,充分体现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不得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布后启动建设的项目。

2.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必须在科创大走廊范围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专项资金为增量扶持资金。申报项目可在享受省市同类政策的基础上继续申报,最终支持额度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差。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三)支持引进名企强企。国内外知名创新型企业入驻科创大走廊建立企业区域总部、研发总部(不含省内迁入企业),对提升科创大走廊创新能力有重要影响的,按照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可“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与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名校名院名所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世界一流大学、世界知名特色院校、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和国家级科研院所、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不含省内高校院所)在科创大走廊建设分校、校区、研究生院和科研机构,按照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特别重大的特殊项目,可“一事一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启动资金支持。

(五)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依托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设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平台实际引进人才、引进项目、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与质量等绩效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发挥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培育引进(不含省内迁入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作用,按引进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万元、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3万元的标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绩效奖励。鼓励在科创大走廊举办高端创新创业活动,对纳入科创大走廊年度计划的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层次、影响力等实际成效,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六)支持顶尖领军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对技术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示范效应明显、区域贡献突出的重点人才项目,在其享受三区现有人才政策期满后,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追加支持。对海内外顶尖人才和团队,以及院士(含退休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顶级科技奖项获得者等领衔的人才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资金支持。

(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大走廊科技企业育成计划,采用直接项目支持方式,加大对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及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支持力度,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后劲足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三、项目征集与评审

(八)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每季度征集一次,省级确定的支持项目等特别重大项目实行随报随办。项目扶助资金按照省市区1:1:1原则共同承担。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以下统称三城)负责汇总三区在科创大走廊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走廊主管部门,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正式批复成立以前,由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代行相关职能)。

(九)大走廊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组织对支持项目进行复核或评审,择优确定。复核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大走廊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支持文件,报省、市两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备案。

(十)省级、市级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由大走廊主管部门依据省、市党委、政府会议纪要或省、市党委、政府有关文件材料,在专项资金中予以落实。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十一)大走廊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项审计、中期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保障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十二)省级资金每年通过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结算拨付至杭州市财政,杭州市财政局将省市两级专项资金每年统一拨付至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资金专户。大走廊主管部门支持文件下达后,由大走廊主管部门和三区政府按照2:1的比例进行拨付,确保省市区三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如区级专项资金未到位的,省市专项资金不予拨付。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的项目支持经费,省级部分先从已拨付至三区的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三)本办法第(三)(四)(六)项涉及的重大项目资金实行按实际进度分期拨付制度。首期拨款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并在项目实质性启动后拨付。

(十四)三区三城要做好政策把关,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大走廊主管部门备案。三区三城负责落户项目支持资金的跟踪管理、服务和监督,发现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大走廊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五)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资金使用单位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并由项目所属三城管委会负责收回已拨付支持资金,退回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资金专户,同时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十六)本办法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由大走廊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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