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9〕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签约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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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签约比例的通知







杭政函〔2019〕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有关补偿协议签约比例问题明确如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前款所指签约比例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具体比例。

  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通知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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