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20〕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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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







杭政函〔2020〕3号






  为切实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及时有效扑灭火灾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开展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消防“生命通道”即消防车通道,是指满足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等要求,在紧急情况下供消防队专用,使消防员和消防车等装备能到达或进入建筑物的通道,包括城市各级道路、居民住宅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消防车取水通道、建筑物消防车通道等。

二、此次集中治理重点为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章停放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

(二)违法新改(扩)建;

(三)违章占道、违章搭建或设置摊位;

(四)设置固定铁桩、水泥桩等有碍于消防车通行的固定设施;

(五)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四、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责任。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种植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若有违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于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将被纳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信用信息联合惩戒。

维护消防车通道畅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并积极投诉举报(举报电话:96119)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消防车通道标识示例.pdf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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