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杭政函〔2017〕1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现就我市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2017年11月1日起,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原困难群众市级补贴对象的价格补贴98元固化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17元;富阳区、临安区低保标准分别调整为917元、780元,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低保标准调整为734元。该标准执行至新的低保标准公布之日止。
2018年1月1日起,低保标准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全市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测算,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每年消费支出变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挂钩后的标准分三档执行,第一档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按公布的低保标准的100%执行;第二档为临安区,按不低于85%执行;第三档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按不低于80%执行。
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定期生活补助制度
2017年11月1日起,本地户籍家庭(含原市级困难家庭、区级困难家庭)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含)以下(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可作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发放74元定期生活补助(原困难群众区级补贴对象的价格补贴停止发放),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
三、明确资金来源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定期生活补助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6〕98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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