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8〕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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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8〕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萧山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建设及净空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市政府会同民航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三、市政府负责萧山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净空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属地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政府)以及市发改、公安、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民航监管、无线电、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萧山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属地政府应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建立萧山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净空保护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所涉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邀请机场管理机构参与规划方案的编制,并将净空保护限高要求(建筑限高含施工高度)纳入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在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含相关附属设施)、构筑物(包括烟囱、桥梁等)或其他工程,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相关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含相关附属设施)、构筑物或其他工程时,建筑物(含相关附属设施)、构筑物或其他工程的最高高度需按照机场净空要求进行控制。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限高,对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条件和作出规划许可。对超出净空限高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本市钱塘江南岸区域内,高出原地面(山体等地势较高的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黄海标高6.7米)150米的高大建筑物或设施,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应当进行航行研究。位于已经民航管理部门净空专项评估规划地块内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评估确定的限制高度直接予以审批;未经净空专项评估的规划地块,则应组织专门的航行研究。

七、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净空审查意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落实施工组织,确保建筑物(含相关附属设施)、构筑物以及施工机具最高点高度(1985国家高程基准)符合净空要求。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平吊等方式优化施工组织方案,使建设项目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机场管理机构及项目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确保优化施工组织方案的实施,使施工机具的最高点高度(1985国家高程基准)不超过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八、禁止在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以及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九、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新增障碍物处置的相关职责,在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的,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有关管理办法做好相应的测量、报告、协调、调查等相关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新增障碍物调查,并配合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新增障碍物的处置工作。

十、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建筑物或设施,修建或者设置该建筑物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净空保护区域内超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自然障碍物,由自然障碍物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障碍灯或者标志,不得影响障碍灯或者标志的正常使用。

十一、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域范围内,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当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共同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附件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主要涵盖以下行政区域:萧山区的城厢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南阳街道、靖江街道、新街街道、宁围街道、瓜沥镇、衙前镇、党湾镇、萧山区红山农场、萧山区红垦农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河庄街道、义蓬街道、新湾街道、临江街道、前进街道和杭州经济开发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

东至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街道三丰村、临江村,临江新城世纪大道,第一、二农垦场。

南至萧山区航坞山南麓瓜沥镇低田畈、长巷村,衙前镇山南富村。

西至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工人路)、市心路,北干街道北干一苑、二苑,城厢街道育才西苑、学士桥、通惠路,新塘街道裘江新村。

北至大江东集聚区河庄街道文伟、三联、闸北村,杭州经济开发区下沙街道与白杨街道局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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