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6〕9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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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6〕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标准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4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19元;

(二)富阳区及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其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同比增长10%以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根据统筹城乡、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工作要求,应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0%执行。

二、资金渠道

市区(不含富阳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5〕150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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