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7〕14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权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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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权限的批复
杭政函〔2017〕142号
市安全监管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交由其管委会调查处理的请示》(杭安监管〔2017〕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由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调查处理。此处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二、前发文件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特此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229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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