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23〕6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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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批复







杭政函〔20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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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提请审议并批复〈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请示》(杭环〔2023〕3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你局编制的《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规划》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2030年。

(二)规划目标。

到2025年,力争杭州市全域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标准并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全市生态制度更加完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空间得以保障,生态经济健康发展,生态生活更加盛行,生态文化更加繁荣,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打造生态文明之都。

到2030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增强,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基本达到制度美、生态美、环境美、城乡美、生活美,总体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与生活方式,全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杭州样本,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杭州。

(三)原则同意《规划》按照2021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修订版)要求,结合杭州实际设置的生态制度、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及美丽杭州等方面共计40项指标。

二、《规划》是我市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文件,你局要指导各地各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做到高起点规划、大力度建设、精细化管理,切实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更上新台阶。

三、你局要抓紧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四、因规划实施需要,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划》由你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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